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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吳國保(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

莊秋盆(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被 告 圓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恆宗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