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5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7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妤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6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703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表示願坦認過錯,欲與被害人和解,並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至原訂之宣判期日亦予取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