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 告 王卉蓁 住○○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被 告 李冠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冠霖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王卉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