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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3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 告 張秀珠被 告 紀登議

謝瀚文李浩宇上列被告紀登議、謝瀚文、李浩宇因被告紀登議詐欺案件(113訴字第220號),經原告張秀珠對被告紀登議、謝瀚文、李浩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