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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5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送達代收人 凃冠丞被 告 韓東霖

簡炳煌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4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起訴書竊盜附表編號3、4、9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韓東霖、簡炳煌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認定起訴書贓物附表編號1有罪判決(即起訴書竊盜附表編號6部分倪翰元、黃冠豪111年11月24日竊盜原告電纜線銷贓部分)、起訴書贓物附表編號2、3部分無罪在案,即起訴書竊盜附表3、4、9倪翰元等人竊盜原告電纜線部分,尚無從認係由被告韓東霖、簡炳煌故買贓物,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韓東霖、簡炳煌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竊盜附表編號3、4、9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