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丁吉輔 佐 人 杜春蘭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78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木板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木棍」均更正為「木板」,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乙○○為兄弟,業據渠等於偵查中供述甚明,2人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無訛,則被告對告訴人為毀損犯行,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故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平日

並無一同居住在雲林縣,僅因返回老家與告訴人就養鳥所散發之氣味及產生之穢物有所爭執,即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率爾對告訴人為本案毀損犯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使告訴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遭毀損物品價值、受損程度,以及其自陳教育程度未曾讀書過(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國中畢業」),已退休、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暨本院前已寄送量刑意見調查表予告訴人,惟告訴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堪認告訴人對於被告之科刑範圍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木板1支,為被告所有,乃供其遂行本案毀損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045號被 告 甲○○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兄弟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4年5月9日7時20分許,在乙○○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下稱本案住處),因故與乙○○有口角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木棍砸毀本案住處之房間內窗戶玻璃1片、天花板(輕鋼架)1片、電燈開關1座砸,致前開窗戶玻璃、天花板(輕鋼架)、電燈開關受有損壞而不堪使用,而足生損害於乙○○。嗣經乙○○報警處理扣得上揭木棍,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木棍1支、現場照片等 證明前開窗戶玻璃、天花板(輕鋼架)、電燈開關受有損壞而不堪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扣案之木棍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 鵬 程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