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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男(即代號AC000-A114060B,真實姓名、年籍均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00000000002B(下稱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AC000- A114060(下稱乙女,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外公,A000000000002C(下稱乙繼祖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甲男再婚之配偶,甲男、乙女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起訴書誤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女於民國113年之暑假期間前往甲男、乙繼祖母位在雲林縣虎尾鎮之住處(地址詳卷)同住。詎甲男明知乙女係未滿14歲之少女,竟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3年7月7日22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房間內,違反乙女之意願,藉其成年人之體格優勢用腳壓制乙女,以手伸入乙女之褲子內隔著內褲撫摸其下體5分鐘,而為猥褻行為得逞。嗣經乙女將上情告知其乙繼祖母,乙繼祖母再告知甲男之二女兒,甲男之二女兒再轉告乙女之母親A000000000002A(下稱乙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嗣乙母報警後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嫌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乙女、證人乙繼祖母、乙母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乙女陳報之現場手繪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表(偵密卷第21至2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係被害人乙女之外公,乙繼祖母為被告再婚之配偶,被告、被害人乙女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被告明知被害人乙女係未滿14歲之少女。被害人乙女於113年暑假期間前往被告、乙繼祖母之住所同住。被告有於113年7月7日22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房間內,違反乙女之意願,藉其成年人之體格優勢用腳壓制乙女,以手伸入乙女之褲子內隔著內褲撫摸其下體5分鐘之猥褻行為得逞之客觀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當天我喝混酒,房間內燈光昏暗,誤以為躺在旁邊的是我的配偶即乙繼祖母,不知道是乙女,我發現之後為了避嫌就去隔壁房間睡覺,我並無主觀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案被告是否成立犯罪,關鍵在他主觀上是否有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犯意,基於下述各點,我們認為檢察官並未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此犯意。㈠被告在睡覺時去擁抱太太、愛撫其下體,常見於一般熱戀情侶跟夫妻之間,這是一般夫妻之間的互動。㈡案發時被告處於混酒而酒醉狀態,我們都知道飲酒過量會造成注意力降低、意識恍惚、神智不清等情狀,在飲酒過量的情況下被告進入只有開小夜燈房間,燈光是不足的。所以在進去當下無法適應當時環境,所以如果他是一進去就躺下,可能就無法明確區別身邊的人是否是其太太,尤其當下躺下後身高不會有明顯區別,二人體型差不多,衣著又相似,被告依照以往夫妻間的互動愛撫太太下體,殊不知他摸得是孫女,我們認為這部分單純誤會,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當被告有意識到其行為錯誤後,就馬上到隔壁房間睡覺,甚至一開始神智不清先跌在地上,如果當時被告真的意識清楚,他不會躺在地上,所以我們認為被告雖然因為時間經過酒精有代謝掉一些,但其時他的神智還不能算正常,所以才會有跌落地上而後去睡覺的事實,足以證明被告當下確實認知到自己誤認,也可以反推被告行為時並沒有對其孫女為猥褻犯意,被害人也有陳述有感覺到被告有嚇到,這是他親身見聞經歷的事實,我們認為這不會說謊。我們認為如果被告是有計畫的犯罪,不會有這樣直接的情緒反應,再者被告跟他太太性生活正常,被告也無特殊性癖好,在那個情狀下,太太又跟孫女感情很好,他怎麼可能會去猥褻自己孫女,特別是在太太還睡在旁邊時,所以我們認為在那個情狀下的故意犯罪其實是匪夷所思的。㈢綜上,本案被告缺乏犯罪故意等語。經查:

㈠上開被告所坦承之事實,有檢察官所舉之相關人證、書證在

卷可憑,是被告係乙女之外公,知悉乙女為未滿14歲之少女,及有於上開時、地對乙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等情之客觀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有誤認乙女為乙繼祖母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無強制猥褻乙女之主觀犯意:

⒈證人乙女於警詢時證述:(請你詳述外公在何時?何地?如

何摸你生殖器?)去(113)年7月7號或8號(詳細的日期我不記得了)放暑假的時候,我就去外公家玩,當天晚上差不多10點半的時候,我就睡在外公姨婆(按:即乙繼祖母,下同)房間的床上,那時候姨婆睡在我的左邊,我睡到一半的時候,外公就進來房間躺在我旁邊,因為本來姨婆都睡在我跟外公的中間,那天我想睡中間,然後外公才會在我旁邊,外公一開始躺在我旁邊,躺到一半他就把手伸進去我的褲子隔個內褲摸我的生殖器,我有試著要轉身滾過去姨婆那邊,外公用他的腳把我的腳壓著,我就沒辦法轉身,他的動作持續5分鐘後,動作停止之後,我有想要轉身滾過去姨婆那邊,他的手沒有拿出來,一直放在我的褲子裡面,一直到我掙脫外公的腳壓住我,然後就滾過去姨婆那邊抱住姨婆,外公就起來看,然後看到是我,他猜他有嚇到,因為他起來看到是我,然後就躺回床上,後來又躺在地上,最後跑去舅舅的房間睡覺。(外公當下隔著褲子摸你的生殖器時,你有什麼感覺?)我嚇到不知道該怎麼做。(外公隔著褲子摸你的生殖器時,你有無表示自身的感受?有無拒絕?如何表達?)沒有,因為我當下已經嚇到了。(外公有無使用暴力、脅迫、藥物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方式摸你的生殖器地方?)沒有。(外公對你猥褻前後,有無給予你任何財物、其他承諾事宜?)沒有。(外公對你猥褻後,有無脅迫或恐嚇你不得告知他人?)沒有。(外公對你猥褻行為的過程中,是否有其他人看到?)沒有。(外公對你猥褻行為的過程中,姨婆跟你睡在同床,為何他沒看到?)因為她睡得很熟。(外公當天有沒有喝酒?)有。因為他每天都會喝酒,而且當天晚上也有看到他喝酒。(你是否要對外公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不要等語(偵卷第11至13頁);於偵查中證述:(平常睡覺都睡哪一個床?跟誰睡?)平常我都睡在單人床,姨婆睡中間,甲男睡雙人床,靠近廁所那一邊。(案發當天你睡在哪個位置?姨婆睡在哪個位置?)我睡在雙人床靠單人床的那一側,姨婆睡雙人床靠廁所那一邊。(當天甲男摸完妳之後就去別的房間睡?)對。他摸完以後有嚇到,然後他就先躺在床上,又移到地上,最後就去別的房間睡。(外公以前有無這樣子摸過你?)沒有。因為當天他喝醉酒。(所以你當時確定外公是因為喝醉酒才摸你,且摸完妳他自己也嚇到?)對。(這件事情會不會覺得外公很可惡?還是覺得他喝醉酒才這樣做?)我覺得他很可惡。(以前外公曾否因為喝醉酒也這樣子做過?)沒有。(你跟姨婆兩個人的身材有無相似?還是姨婆比你高、痩?)兩人身高差不多。且那一天我跟姨婆穿一樣的褲子等語(偵卷第27至2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可否說明當天晚上睡在何處?)姨婆跟外公的房間。(你們三人的位置如何?)姨婆睡在我的左邊,外公睡我右邊。(每次回去是否都睡在外公跟姨婆房間?)是。(你是否以前去都睡在中間?)沒有。(當天為何睡在中間?位置是否自己選的?)是我自己選。(是否記得當天穿著為何?)短袖跟短褲。(當天穿何種顏色?)黑色的短褲。(你當天跟姨婆穿的短褲是否和姨婆一樣類型?)是。(該件黑色短褲是你的還是你拿姨婆的來穿?)姨婆送我的。(當天外公跟你一起睡覺時,有無喝酒?)有。(外公常常喝完酒才睡覺嗎?)對。(外公常喝完酒後睡在你旁邊嗎?)沒有。(當天你如何知道外公有喝酒?)他每天都會喝。(你常去姨婆跟外公的房間睡嗎?)常常。(你在外公睡覺時會抱你嗎?)不常。(外公睡覺時會碰到你身體嗎?)不會。(你平常跟姨婆睡的時候,是否都是姨婆睡在中間?)是。(所以外公不會睡在你旁邊對不對?)對。(你當時身高是否跟姨婆差不多?)比姨婆高一點,約高5公分。(姨婆165公分,所以當時你大約170公分,是否正確?)差不多。

(聲請提示同份偵訊筆錄第二頁下方)你回答檢察官說你當天跟姨婆穿一樣的褲子,兩個人身形差不多,是否正確?)是身高差不多,但體型不同。(〈提示證人114 年6 月27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說當天外公摸完你之後去別的房間睡,你說對,因為他摸完後有嚇到,外公是怎麼樣嚇到?你怎麼知道他嚇到?嚇到的反應是指什麼?)有動作,沒有說話。(他有什麼動作讓你感覺外公嚇到?)就是外公突然跑去睡地上,然後又跑去哥哥房間,我覺得這個反應是嚇到。(你在警察那邊與檢察官那邊是否都有做筆錄?)是。(你當時講的是否實在?)實在。(案發時頭髮長度是否跟姨婆差不多?)是等語(本院卷第156至166、175頁)。⒉證人乙繼祖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聲請提示證人114

年6月17日偵訊筆錄第四頁〉你有跟檢察官說,平常被告睡覺時就會習慣隔著內褲愛撫妳下體?)是。(乙女多久會來你家住一次?)寒暑假。父母有放假的時候也會。(案發時是暑假?)是。(當時她當時住了多久?)大約快一週。(平時在你家時,睡在哪裡?)她都習慣跟我睡。(但你與被告睡一起,乙女如何跟你睡?)後來因為乙女習慣跟我睡,所以我們房間才會額外放一張床。(是否曾經聽聞被告有跟乙女說,因為你長大了要自己睡,不要跟阿公阿嬤睡一起?)有,乙女回來的第一天,阿公有跟他說。(他有無照做?)案發當天,乙女堅持說晚上要睡中間。(當時是被告還沒進房間,是你跟乙女先進房間睡覺,是否正確?)對,因為當天晚上被告還在客廳看電視、喝酒。(他一人在喝酒?)是。(他每天都喝酒嗎?)是。(案發隔天你有無問他發生什麼事情?)乙女跟我講完後,我就去隔壁房間敲門問被告,被告說他都忘記了。也不知道怎麼去隔壁房間睡覺的。(你有無問他為何睡在另一間?)我沒問,睡隔壁是乙女跟我說的。(所以他平常會去隔壁間睡嗎?)我們除非是吵架,不然不會分房睡。(案發當天,乙女跟你穿一樣的睡褲嗎?)對,因為乙女回來都會去我的衣櫃,找我的衣服問我能不能穿。因為我晚上穿的寬鬆衣服顏色都一樣。(所以她是穿你的衣服嗎?)我忘記那天有沒有穿我的衣服,我寬鬆衣服的顏色都一樣,款式也一樣,褲子一樣,當天是穿我的褲子。(可否說明隔天乙女起床如何跟你說?)她隔天說阿公隔著內褲摸我妹妹,我就說她是不是在做夢。(乙女當下跟你說時,情緒如何?)他情緒跟平常聊天對話一樣。(當天為何乙女是睡中間?)假日時乙女都會跟二阿姨睡,禮拜五晚上會跟阿姨睡,隔天早上因為我很早起來,我把所有棉被拿去洗,我們房間習慣不鎖門,乙女進來就看到我跟外公是蓋同一件棉被,我們跟平常一樣都有穿衣服,晚上時乙女就說要睡中間,我跟她說阿公有說過不能睡中間,乙女就堅持要,當天我也太累了,就讓他睡中間了。(當天你們有蓋被子?)有,乙女回來的話我們三個就會各一條。(你剛才稱案發當天被告有混酒喝,所以喝醉了?)對。因為啤酒是我拿給先生喝的。(剛才提到說每天都有喝酒的習慣,主要喝的是藥酒?)幾乎是喝藥酒。(從剛才描述中,乙女蠻黏你的,但被告負責飲食部分給乙女吃,為何乙女會認為你是主要照顧者?)因為回來都是我在陪伴。(從剛剛拍照看起來,你們的身形上有差異?)去年乙女身形是跟我差不多的,因為這件事情我瘦了10幾公斤。(你目前身高、體重?)164公分、46公斤。(你去年的體重?)大約57公斤。(你們睡覺時都會換睡衣?)是,因為乙女回來也都會穿我的睡衣,我也都習慣買同色。(案發時為113年7月7日,當時乙女的身高、體重大約多少你是否知道?)去年身高跟我差不多163公分,體重差不多60公斤,她回來我都會幫他量體重。(你們在房間睡覺時,都會開小夜燈?)會。(小夜燈的亮度能否看得清楚臉?)我們房間小夜燈是照廁所那邊,所以比較暗一點。(如果要摸黑上床,是否看得清楚躺的人的臉?)我覺得不一定,看個人。(你說被告也會隔著內褲摸你下體,是否正確?)是。(通常會是躺在床上時摸嗎?)是。(通常隔著內褲摸你下體時,你是正躺還是側躺?)側躺跟正躺都有。(去年113年7月7日時,你是留長頭髮還短頭髮?)長頭髮。(去年113年7月7日時,乙女是長頭髮還是短頭髮?)我們兩人頭髮長度差不多。(去年113年7月7日案發當時,整個過程你都不知道?)是,是隔天早上乙女跟我說才知道。(你有無送過乙女褲子或睡褲?)我有送長褲跟裙子等語(本院卷第166至176頁)。

⒊本院審酌:

①證人乙女、乙繼祖母之證詞互核大致相符,且二人與被告並

無仇怨,證人乙女並無設詞虛捏以攀誣被告之動機與必要,證人乙繼祖母之證詞業經具結,亦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維護被告之必要。是其等之證詞應堪採信。

②證人乙女、乙繼祖母均證述被告案發當日有喝酒,且證人乙

繼祖母復證述被告當天喝混酒,而有酒醉之情形,是被告於案發當天實有可能因飲酒過量而有注意力降低、意識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存在。又當天房間僅有小夜燈,燈光昏暗,被告為55年次,於案發當時已58歲,視力較諸年輕人亦較為退化,且依證人乙女、乙繼祖母之證詞可知,二人於案發當時身高相近、體重近似,且穿著相同之褲子,頭髮長度相仿,若被告於當光不足之情況下摸黑躺下,因而無法立即辨識睡在旁邊之人為乙女,並非其配偶即乙繼祖母,核與常情無違。

③佐以證人乙女、乙繼祖母均證述平時係證人乙繼祖母睡在中

間,惟案發當日係證人乙女主動說要睡在被告與證人乙繼祖母中間,故被告於酒醉狀態下誤認躺在其身旁者為平時睡在該位置之配偶乙繼祖母,而未能立即發現躺在其身旁者為乙女,亦無悖於常情。

④證人乙女於警詢證述:被告的動作持續5分鐘後,動作停止之

後,我有想要轉身滾過去姨婆那邊,他的手沒有拿出來,一直放在我的褲子裡面,一直到我掙脫外公的腳壓住我,然後就滾過去姨婆那邊抱住姨婆,外公就起來看,然後看到是我,他猜他有嚇到,因為他起來看到是我,然後就躺回床上,後來又躺在地上,最後跑去舅舅的房間睡覺等語(偵卷第11至12頁),核與被告之辯解:(你後來有發現摸錯人嗎?)那時還是斷片,我也不曉得我是怎麼睡到我兒子的床,有稍微退酒一點,意識到可能不是我太太,因為我孫女回來那幾天我都有告誡她。(你如何發現的?)被告因為經過幾個鐘頭會稍微退酒,感覺生理味道跟呼吸都不太一樣,我們長期夫妻都抱著睡覺。(所以你是發現摸錯人了去嚇到,所以跑去別的房間睡嗎?)我發現不是我太太的味道,才意識到不是我太太,我才趕快跑到我兒子的房間去睡,我嚇一跳等語相符(本院卷第183至184頁)。倘若被告係有意違反乙女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則當其發現所撫摸之對象為乙女時,當會「進而決意」繼續為之,然被告之反應卻是嚇了一跳之後,像是羞愧般的躺回床上,後來又躺在地上,最後跑去隔壁房間睡覺,實難認被告有強制猥褻乙女之主觀犯意存在。

⑤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你跑去你兒子房間睡是因

為嚇一跳?)對,因為她回來三四個晚上我都告誡她不讓她睡我旁邊,我跟她說妳已經長大了,不能睡外公旁邊,因為男女授授不親,我告誡了她四天晚上了等語相符(本院卷第183至184頁)。核與證人乙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13年7月當時你去外公家住時,外公有無告誡你說你長大了,要自己睡,不要睡在外公旁邊這樣?)好像有等語(本院卷第184頁)、證人乙繼祖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是否曾經聽聞被告有跟乙女說,因為你長大了要自己睡,不要跟阿公阿嬤睡一起?)有,乙女回來的第一天,阿公有跟他說等語(本院卷第168頁),互核相符。果若被告有意強制猥褻乙女,當亦無叮嚀乙女不能睡在外公旁邊、要自己睡之可能,由此益見被告並無對乙女為強制猥褻之主觀犯意存在。

⒋綜上所述,被告有誤認乙女為乙繼祖母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無強制猥褻乙女之主觀犯意等情之事實,應可認定。

五、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證據方法,尚無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犯行之主觀犯意存在,檢察官復未指出足可證明關此被訴事實之適當方法,且本案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前揭敘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偵查起訴,檢察官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