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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L000-A113065A(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林家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9A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即附表一編號4至7部分)。

事 實

一、代號A000000000009A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為代號A000000000009號女子(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之父親,其等於110年前同住在雲林縣斗南鎮(地址詳卷)住處(下稱本案住處),乙男、甲女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男明知甲女因中度智能障礙致認知、理解、反應等能力均低於常人而屬心智缺陷之人,竟為滿足己身私慾,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甲女於100年1月係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

、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0年1月某日在本案住處,違反甲女之意願,脫去甲女之衣物,觸摸甲女之陰部,並以其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㈡明知甲女於101年1月係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

、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1年1月某日在本案住處違反甲女之意願,以其陰莖放入甲女口腔,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㈢明知甲女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仍基於對心智缺陷

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2年2月8日至7月間某日在本案住處違反甲女之意願,以其陰莖放入甲女口腔,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甲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女、甲母、甲女姊姊及被告A000000000009A之姓名、年籍、住處等足資識別甲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本院認證人甲女警詢陳述具證據能力:

⒈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甲女之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

卷一第89頁)。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該法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而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之調查筆錄是否具證據資格,並非該筆錄內容所指事項真實與否問題,而是該筆錄實質內容真實性以外,在形式上該筆錄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而足可作為證據。法院自應就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例如陳述人之態度,與詢問者之互動關係,筆錄本身記載整體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對陳述人或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之記載),詢問者之態度與方式是否告知陳述人之權利,有無違法取供等情狀,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被告詰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始得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詳予比對證人甲女警詢及審判中陳述內容後,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就部分遭性侵之過程,或因記憶淡忘,部分僅能簡單回應,致審判中陳述未盡完整,或就相關事實有混淆之情,未能完整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①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證人甲女先前警詢陳述時,被告並未在場,證人甲女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本院審理時,證人甲女方為小部分證述,即遭被告敲桌咆哮威嚇,本院卷二第32頁),②筆錄製作程序合法:證人甲女先前於警員進行詢問,警員係以開放式之問題詢問證人甲女,由證人甲女自行回答,足見證人甲女當日係依其自由意志,自行回答相關內容,並無警員誘導之情事,③無證據顯示其證述時有其他外力介入或人為干擾,致影響證人甲女證言之憑信性,其警詢證述較少受時間經過、親情壓力或外在環境干擾,具有較高之特別可信性,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不可替代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⒉經勘驗警詢結果,證人甲女雖為中度智能障礙,然依證人甲

女的情況,其對日常生活認知及理解的能力尚可,對過往事實及經驗存有記憶,並能簡短略作事實及經驗過程之描述,對時間的描述,並非極為明確,表達能力不及常人,但在適當的提問下,可以瞭解問題的意思及內容,並針對問題具體回答,上開警詢過程錄影光碟,業經本院當庭實施勘驗,並據實依問答內容記載全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已確認該言詞陳述轉譯為勘驗筆錄文字之正確性,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115至133頁)在卷可參,本判決就此部分亦直接援引勘驗筆錄內容,而不再援引經整理後之警詢內容,以避免有失原意。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辯護稱:證人甲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等語,不足可採。

㈡本院認證人甲女偵訊陳述具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且證人、鑑定人原則上必須具結,其可信性極高,而以具結已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證據能力。是當事人若爭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必須提出相當程度之證據資料加以釋明(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非許空泛指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僅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而已,並非其所為之證言即不具證據能力(即無礙於其證言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甲女於113年11月5日在偵訊作證時,因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得令其具結,檢察官誤命其具結,固違反上開規定,惟依前開說明,其證言並非因之即不具證據能力。而證人甲女當時係由司法詢問員及雲林縣政府社工陪同應訊,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甲女於檢察官偵查時之錄影光碟結果,證人甲女雖為中度智能障礙,然依證人甲女的情況,其對日常生活認知及理解的能力尚可,對過往事實及經驗存有記憶,並能簡短略作事實及經驗過程之描述,對時間的描述,並非極為明確,表達能力不及常人,但在適當的提問下,可以瞭解問題的意思及內容,並針對問題具體回答,上開偵訊過程錄影光碟,業經本院當庭實施勘驗,並據實依問答內容記載全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已確認該言詞陳述轉譯為勘驗筆錄文字之正確性,有本院勘驗筆錄(詳本院卷一第136至140、148至226頁)在卷可參,檢察官並無任何違法取供情事,證人甲女所為之陳述顯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復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致證人甲女證詞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甲女已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到庭證述,並均經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實已充分保障被告詰問權之行使,而未影響其訴訟防禦權,且經本院審理時,將前開證人甲女之偵訊筆錄提示並告以要旨,則前開證人甲女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自得採為本件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辯護稱:證人甲女之檢察官偵查筆錄無證據能力等語,不足可採。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

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並於第3款作概括性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始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91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證人甲女手繪筆記本,①製作目的:證人甲女基於紓解壓力目的記載,此據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會害怕來畫畫,畫了之後心情會比較好等語(本院卷二第68至69頁),②對特定事件或情境的感知:

觀其記載形式,均係繪圖搭配少許簡單文字內容,內容描述證人甲女遭遇、心境、情緒、或身體狀況的陳述,衡情證人甲女選擇對有所感觸之事情而繪製,屬證人甲女表達內心意欲情感之隨筆,③具有私人、個人或秘密性質:筆記本內容除性交行為經過之繪製以外,其他亦有關於作夢內容之記載,具有私密性,④書寫時並無預見日後將被提供作為法庭訴訟證據使用而萌生偽造之動機,⑤虛偽製作之可能性甚低,⑥提出及保管經過可信:證人甲女之姊姊、葉○辰、張○芯均一致證稱:沒有因證人甲女告知得知本案筆記本之存在(本院卷二第122、237至238、261至262頁)可佐,屬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證人甲女證稱:小虎是自己,畫壞人,壞人是被告等語(本院卷二第57、68頁),與本案自有關聯性,此外,如讓證人甲女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上開繪製事實,實際上有其困難,故上開手繪筆記本上之記載內容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辯稱:本案手繪筆記本與本案無關聯性,無證據能力,並無足採。

㈣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除上述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審理程序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或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88至89頁,本院卷二第22至23頁),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二第316至32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㈤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

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證人甲女係其女兒,且知悉甲女於事發時之年紀,知悉證人甲女因中度智能障礙致認知、理解、反應等能力均低於常人而屬心智缺陷之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證人甲女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之辯解:

⒈從證人甲女88年出生一直到我配偶即證人甲母離家出走,這

期間我們都住在一起共同生活,111年3月證人甲母和我離婚,我一直都在外面工作,證人甲女的事情(包含證人甲女的作息、上學、上下班等)都是證人甲母在處理,我對於證人甲女的教育跟證人甲母不同,我覺得證人甲女是可以做到,所以我教育比較嚴格,證人甲母把證人甲女當做特殊的小孩,證人甲母都保護證人甲女,所以我沒有機會與證人甲女對話,我沒有單獨跟證人甲女在家、跟證人甲女出去的機會,我只有指導證人甲女功課才會在一起,我指導證人甲女功課時一定是家裡面的人都在一起,我脾氣不好,證人甲女學不好我也是會修理她,可能以前我對證人甲女管教比較嚴,證人甲母帶證人甲女出去之後,證人甲女很自由沒人管,證人甲女想說回家後爸爸又要管,證人甲女不想回家才會編造這個故事;⒉證人甲母帶證人甲女、我兒子離家三年後,我找我兒子的時

候,我兒子馬上眼淚留下來,證人甲女出去三年,聽到證人甲母說要回家來了,證人甲女不感動、不掉淚嗎?證人甲女感動落淚了,社工問她是不是爸爸欺負你了,證人甲女被社工誤導,怎麼可以誣賴我,那時候剛好協會要辦旅遊,我問是不是有機會證人甲母可以來,後來證人甲母又說不要,叫我帶證人甲女去就好,再來證人甲母跟我說證人甲女不去了,發生這些事情我都不知道;⒊從頭到尾警察在詢問的過程中,警察一直在幫證人甲女建構

整個過程,都是警察在架構這個故事給證人甲女,證人甲女只是點頭、點頭、搖頭,證人甲女頭腦有問題,證人甲女就只會點頭而已,這就不是確實的事情,我不可能對證人甲女做那些事情;⒋證人甲母有帶證人甲女去醫院檢驗,證人甲女的DNA裡面有男

性賀爾蒙,所以證人甲女偏向喜歡看A片,我跟證人甲母離婚之後,忘記何時證人甲女一回到家,把所有的光碟片都清掉了,我跟證人甲母發現家裡面都是塞A片,證人甲女在小作坊工作,但是大部分時間都在家裡有在看A片,證人甲女可能把我當成性幻想對象;⒌本案手繪筆記本,證人甲女不良影片看太多,把電視、恐怖

故事的內容搞混,證人甲女就是在畫圖編故事;證人甲女所畫圖案的部分,看起來與證人甲女國中被性侵的時候所畫的圖案非常類似,文字敘述也大同小異,證人甲女把她國中的那段創傷套用下來,跟她講她國中被性侵的說法都是一樣的,證人甲女根本在胡說八道,把以前那件事情套用到我這邊來,本案都是證人甲女自己幻想的,請為無罪判決等語(本院卷一第83至87、133至135、209、212、228、241至248頁,本院卷二第327至328、332頁)。

㈡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⒈被告否認犯行,起訴犯罪事實不實,第一點,本案證人甲女

就犯罪次數說法太過歧異,在警詢說有三次,在偵訊中又變成三次加一次,起訴後又變成三次加四次等於七次,我們認為檢察官要做的是就警詢跟偵訊有無疊合的部分作為可靠性的擔保,但偵查檢察官竟然就很簡單粗暴的把警詢三次加上偵查四次變成七次,審理時又變成兩次到三次,評估報告表又說有六次,到底有幾次,讓被告要如何答辯都不知道,就算是某一次到底是何年月日,證人甲女說得不清不楚,被告有沒有在某年月日有不在場證明也無從提出,對被告刑事訴訟法上的答辯權實在是有莫大的障礙;⒉辯護人認為證人甲女的警詢筆錄沒有證據能力,證人甲女之

偵訊筆錄應該完全排除其證據能力,也不會因為勘驗就變成有證據能力,偵訊過程雖有證人甲女具結,但是經合議庭了解證人甲女是無法理解具結的意義,這種情況下檢察官還命證人甲女具結,甚至經勘驗證人甲女筆錄,偵訊過程檢察官直接對司法詢問員說再問下去只會讓事件開花,這種情況如何擔保證人甲女所述為真,檢察官訊問過程中也沒有用精準的用語,雖然證人甲女是智能障礙,但是辯護人認為用性侵二字,用語實在太過概括,這樣並非專業的用語,本來應該保持中立的司法詢問員在協助檢察官的過程中,也呈現預設被告有罪的有偏見立場,另外社工雖有在偵查中具結,但檢察官沒有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社工偵訊中具結程序也是違法;⒊手繪筆記本客觀上當然是存在,但與本案無關聯性,它到底

是屬於個人創作還是心理投射,我們認為這沒辦法做精確的判斷,也不排除是證人甲女國中時期遭校外人士性侵繪圖的狀況,甚至也寫說小虎怕去法院呀的字樣,可見這是證人甲女於事發後才繪製的東西,而不是案發當下所留下的心理投射,辯護人認為到底可信度如何是堪慮的,再者圖畫是寫第一天、第二天到第八天,跟起訴書是按年計次的架構完全不同,辯護人認為這完全是證人甲女陳述的延伸,並不具有補強效力;⒋針對鑑定報告部分,辯護人認為鑑定的內容混淆臨床上診療

的信賴關係與司法精神鑑定要求的中立,在鑑定人處看不出來兩者有明確的區分,辯護人不認為鑑定人有將證人甲女幻覺、妄想或家暴創傷這些變項作排除的情形,質疑本件鑑定報告的專業性及可信性,最重要的是辯護人認為鑑定過程中,欠缺詐病的排除,也沒辦法做重新的驗證,鑑定人並未取得證人甲女在國中時期遭他人強制性交的相關案卷,在這樣的鑑定基礎下欠缺精準度,雖按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是限制在交互詰問中問及被害人的性經驗,但並未排除鑑定人可以取得該等資料,辯護人認為該等資料還是可以去蒐集,只是排除辯護人去用於詰問被害人,但不排除交給鑑定人作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誤差測試或鑑別的判斷,所以認為鑑定人所蒐集的資料並不充足,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第2款之要求,鑑定欠缺科學驗證性,雖有證據能力,但質疑證據證明力,本件鑑定報告裡鑑定人寫:這件事情從國小、國中持續到高中,上高中後上課老師有教,用電腦放男生女生的器官證人甲女才知道是在做壞事,知道後更痛苦,按照鑑定報告這樣的論述,證人甲女是上高中老師教了,才知道被告對她做的事情是在做壞事或起訴書所指的強制性交,事實上證人甲女在國中時期就已經被他人強制性交得逞,如何還會等到高中後才知道被告對她做的事情是做壞事,由此可見,證人甲女雖是智能不足,但不代表沒有說謊的能力,證人甲女到底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值得懷疑;⒌從證人甲女的母親即被告的配偶的證述可知,在國中時期的

那次證人甲女被害狀況,是證人甲母主動去發覺的,國中的那次把它放到起訴書內之前之後都有犯罪事實,很難想像說證人甲女在這樣的時序判斷上,證人甲母會沒有發覺證人甲女遭性侵的事實,辯護人認為證人甲女離家,至少在證人甲女因為被告、證人甲母離異而離開與被告共同生活的處所後,還不說出自己遭被告性侵的情形,這樣的情形不符合常理。檢察官想要形塑一個形象,證人甲女知道被告、證人甲母要復合,所以要回家會遇見被告因此爆哭,過去不堪受虐、受暴的情況一一浮現,但在被告與證人甲母離異的期間仍有帶同證人甲女共同出遊的情事,不是夫妻離異後親子關係就完全斷掉不存在,這樣的立論基礎也是過度偏想,證人甲女有爆哭,是否就表示證人甲女是一種痛苦的狀態?辯護人提出強烈的質疑,按照被告的表示,當被告兒子知道被告、證人甲母復合之後要共同生活也是流下感動的眼淚,所以到底一位智能障礙者她的情緒反應能回應出她受到如何的事實,辯護人認為要更謹慎、小心來做最嚴格的判斷,本件犯罪事實尚未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要求,請為無罪判決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為證人甲女之父親,其等於110年前同住在本案住處,被

告、證人甲女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明知證人甲女於事發時之年紀,以及證人甲女因中度智能障礙致認知、理解、反應等能力均低於常人而屬心智缺陷之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83至88頁),且有附表三所示證據在卷可以佐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甲女之證述:

⒈證人甲女於警詢證稱略以(關於事實欄一㈠㈢被告對甲女強制性交部分):

員警:一共有幾次?甲女:三次(手比出數字3)。

員警:啊誰對你做這個事情?誰?甲女:被告。

員警:被告,好員警:那你第、記得第一次是在哪裡?甲女:第一次在家裡。

員警:那時候是住斗南那裡嗎?還是斗六?你講的家裡是哪裡?甲女:斗南。

員警:是斗南的哪裡?你們那個○○○○號那個?甲女:對(點頭)。

員警:那時間是在民國幾年?甲女:(發出聲音,但聽不清楚,用力眨眼)。

員警:記不起來?甲女:(搖頭)員警:那被告對你做什麼事情?甲女:脫光光。

員警:脫光光之後呢?甲女:(發出聲音,但聽不清楚)。

員警:嗯?甲女:那個。

員警:哪個?沒關係,因為被告對你什麼你要講出來,不然的話我不會知道被告對你做什麼。

甲女:小、小鳥。

員警:蛤?甲女:小鳥。

員警:用他的小鳥?甲女:嗯(點頭)。

員警:做什麼?甲女:用下面。(右手指自己下方,再放下手。)(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㈠)員警:那是第一次?甲女:(點頭)員警:齁,啊那第二次咧?第二次你記得被告對你做什麼?甲女:一樣。

員警:一樣?甲女:(點頭)員警:啊時間咧?甲女:(搖頭)員警:也不記得?甲女:(點頭)員警:啊在哪裡?甲女:家裡。

員警:也是在斗南那個家?甲女:(點頭)員警:啊然後被告對你做什麼?甲女:用他的小鳥。

員警:用他的小鳥?甲女:嗯(點頭)。

員警:啊做什麼?甲女:(右手指向嘴巴)(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㈢)員警:每次都一樣嗎?甲女:不一樣(搖頭)。

員警:第二次他怎麼用?甲女:(右手指向嘴巴)員警:這樣用嘴巴?甲女:嗯(點頭)。

員警:用嘴巴含著嗎?甲女:(點頭)員警:啊有做什麼事情?就叫你含著這樣子?甲女:嗯(點頭)。

員警:他是把衣服脫了,啊有沒有叫你脫衣服?甲女:有(點頭)。

員警:他自己脫?他、他都沒有穿衣服嗎?甲女:(點頭)員警:還是有穿?甲女:沒有(搖頭)。

員警:啊他幫你脫衣服?還是叫你自己脫?甲女:叫我自己脫。

員警:被告對你做那個不好的事的時候,家裡有沒有其他的人?甲女:沒有。

員警:你還記得被告對你做那個事情的時候,你幾歲?甲女:國小。

員警:是第一次還是全部三次都是在國小的時候?甲女:(手比出數字1),第一次。

員警:第一次是在國小。

甲女:(點頭)員警:那你記得第二次是讀幾年級?甲女:國中。

員警:蛤?甲女:國中。

員警:國中?甲女:(點頭)員警:國中幾年級?甲女:(手比出數字2)員警:二年級?甲女:(點頭)員警:有沒有流血?甲女:(點頭)員警:有。

員警:會不會痛?甲女:(點頭)員警:啊你有跟其他人講嗎?甲女:沒有(搖頭)。

員警:你當時有沒有拒絕他?甲女:(點頭)員警:爸爸有沒有叫你說不能跟其他的人講?甲女:有啊。

員警:有沒有?甲女:有(點頭)。

員警:他有沒有講說如果你跟其他人講要對你怎樣?甲女:打我。

有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15至130頁)。

⒉於偵查證稱(關於事實欄一㈠㈡被告對證人甲女強制性交部分):

司法詢問員:你先跟檢察官說發生什麼事情。

甲女:就,他摸他雞雞。

檢察官:蛤?甲女:他脫我衣服。

檢察官:脫你的司法詢問員:他脫你、他脫你衣服,嘿,他是誰?甲女:被告。

檢察官:被告,嘿,脫你衣服,啊然後有做什麼事呢?甲女:就摸來摸去。

檢察官:摸來摸去,全身脫光光嗎?甲女:對。

檢察官:喔,脫衣服、脫衣服,喔全身脫光光,啊手就、他的手就摸來摸去?甲女:對。

檢察官:啊有特定摸哪一些地方嗎?甲女:下面。

檢察官:下面,是指尿尿的地方?甲女:嗯。

檢察官:好我們現在他摸來摸去,啊你說摸尿尿的地方,啊…啊他的手除了摸尿尿的地方,還有做什麼動作?甲女:插下去。

檢察官:蛤?甲女:插雞雞。(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㈠)檢察官:插雞雞。

甲女:嗯。

檢察官:手插雞雞?甲女:下面。

檢察官:他的雞雞插進去你尿尿的地方?甲女:對。

檢察官:這個時間是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司法詢問員:檢座問說你還記得是什麼時候發生這件事情的嗎?甲女:嗯…國小。

司法詢問員:國小。

檢察官:國小,啊是幾年級?甲女:六年級。

司法詢問員:六年級。檢察官:六年級。

司法詢問員:還有其他的事情嗎?甲女:就放,他把他那個放在我嘴巴。(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㈡)檢察官:他什麼?司法詢問員:哪個?甲女:雞雞。

司法詢問員:雞雞。

檢察官:雞雞放到我嘴巴。

甲女:嗯。

檢察官:好,國中那是幾年級還記得嗎?甲女:一年級。

檢察官:那這樣我怎麼,嗯…六年級喔…可以嗎,他知道上下學期嗎?司法詢問員:喔可以跟他問,甲女你知道六年級那個時候,是你、你上學期還是下學期的事這你知道嗎?還是幾月份你還有、還記得嗎?甲女:一月。

司法詢問員:一月。

檢察官:一月,六年級一月。

社工:下學期。

社工:一月是上學期,還沒放寒假。

司法詢問員:嗯那,再跟你瞭解一下,你說是一月嘛齁,那時候過年了嗎?甲女:沒。

司法詢問員:還沒過新年。

檢察官:啊國中一年級是幾月,這個你知道嗎?寒假還是上下學期?甲女:寒假。

檢察官:寒假,一年級寒假。

司法詢問員:甲女想問你,你知道寒假是幾月份嗎?甲女:1月份啊。

有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於偵訊之證述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86至至194、196頁)。

⒊於本院審理證稱如下:

①我以前有跟弟弟、被告、證人甲母一起住在本案住處,住在本案住處時,被告脫我的衣服,他就摸我的身體,把他的下面放到我的身體(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㈠),(檢察官:他的下面是指他的生殖器嗎?)對。(檢察官:妳剛才說放到妳的下面,妳的下面是指哪裡?)尿尿的地方。(檢察官:妳說的放是怎麼樣的一個放?)放進去。(檢察官:請問只有在妳尿尿的地方的外面,還是有進去裡面?)裡面。(檢察官:這個是發生在哪裡?)斗南那裡。(檢察官:斗南的家裡?)對。(檢察官:是在家裡的甚麼場所,或是甚麼地方、甚麼樣的空間,這個妳知道嗎?)房間。(檢察官:妳剛才說的這個「他」是誰?)被告。(檢察官:當時房間只有妳跟被告?)對。(檢察官:還有其他人在嗎?)沒有。(檢察官:被告第一次對妳做這樣的事情的時候,第一次妳幾年級?)國小。(檢察官:國小有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妳是幾年級?)六年級。(檢察官:是六年級的春、夏、秋、冬哪一個季節?)冬天。(檢察官:爸爸在對妳做這樣事情的時候,妳有甚麼樣的感覺?)害怕。(檢察官:除了害怕以外或是有甚麼樣的感受,可不可以告訴我多一點?)他會打我。(檢察官:為甚麼他要打妳?)我不乖,我不給他用他會打我。(檢察官:除了害怕以外,還有其他的感覺,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一下?)尿尿會痛。(檢察官:妳說爸爸會打妳,是因為妳怎麼樣?)我沒有聽他的話照做。(檢察官:妳怎麼跟爸爸說,妳不聽他的話時,妳怎麼跟他講?)我就跟他說我不要,他就要。(檢察官:除了讀國小六年級時候的這一次,在讀國中、高中的時候,還有再發生甚麼樣的事情?)國中有。(檢察官:妳當時是讀國中幾年級?)一年級。(檢察官:是什麼樣的事情?)一樣的。(檢察官:妳說國中一年級的這一次,發生在甚麼地點?)樓上的房間。(檢察官:一樣是在你們斗南的家?)對。(檢察官:是誰對妳做這樣的事情?)爸爸。(檢察官:爸爸對妳做這樣的事情,妳當下是甚麼樣的感受?)我害怕,我想逃。(檢察官:妳想要逃發生甚麼樣的事情?)他打我。(檢察官:他打妳之後?)他說要讓他玩。(檢察官:除了這樣講之外,打妳之外,他還有做甚麼事情?)他說要玩就要讓他玩。(檢察官:有沒有其他妳最印象深刻或是最難忘的一次?)有,他脫我衣服的時候,他放尿尿放到我尿尿那裡,我每天都睡不好。

②(辯護人:妳有沒有在還小的時候,有沒有去學過畫畫?)

沒有。(辯護人:有沒有在甚麼機構學畫畫過,不用花錢的有沒有?)沒有。(辯護人:我們這個案子在處理的過程中,發現妳有畫畫,妳沒有去跟別人學過,妳自己會畫,自己畫的是不是?)對。(辯護人:妳還記得第一次是在妳讀幾年級的時候?)六年級。(辯護人:妳會因為爸爸對妳做這件事情難過嗎?)會。(辯護人:妳會因爸爸對妳做這個事情,妳覺得很丟臉嗎?)會。(辯護人:妳現在法官面前,在說妳遇到的事情,妳會害怕嗎?)會。(辯護人:妳剛才說爸爸對妳做的事情,有讓妳的身體受傷嗎?)會。(辯護人:哪邊有受傷?)下面。(辯護人:有無印象這是你畫的圖?〈提示偵密卷第25頁〉)對。(辯護人:妳看下面這邊,有一個小虎,妳有印象中也是妳畫的嗎?)對。(辯護人:妳畫的這個是甚麼意思?)壞人。(辯護人:妳說誰是壞人?)被告。(辯護人:妳畫的圖裡面有被告嗎?)有。(辯護人:在哪邊?)右邊。(辯護人:妳之前妳為甚麼會說妳自己是小虎,小虎是妳嗎?)是。

③(審判長:妳小學住過哪些地方?)斗南。(審判長:〈提示

本院密卷第53頁〉妳有看到這個是甚麼東西嗎?)有。(審判長:這個是甚麼東西?)筆記本。(審判長:是誰買給妳的?)我跟姊姊去桃園做的。(審判長:自己做的筆記本?)對。(審判長:這個是用甚麼做的?)用噴漆的。(審判長:裡面的紙是怎麼做的?)貼上去的。(審判長:妳說的妳跟姊姊是哪一個姊姊?)我的姊姊。(審判長:為甚麼會做這個筆記本?)紀念。(審判長:甚麼樣的紀念?)跟姊姊。(審判長:妳喜歡這個本子嗎?)喜歡。(審判長:裡面有記東西嗎?)畫小虎。(審判長:誰是小虎?)我。(審判長:所以裡面妳是在說甚麼事情,或是畫甚麼事情?)畫壞人。(審判長:妳說妳跟姊姊做了這個之後,妳就一直保管這個本子?)對。(審判長:做了之後甚麼時候開始畫畫?)要搬回斗南的時候。(審判長:有人跟妳說要畫這個畫嗎?)沒有。(審判長:妳因為害怕就開始畫,是不是,還是怎麼樣?)對。(審判長:妳剛才有提到說跟姊姊一起做,是不是?)是。(審判長:妳是做之前就想要畫,還是做完之後?)做完。(審判長:做完之後開始畫?)對。(審判長:我們看這個圖案,這個顏色有意義嗎?〈提示本院密卷第53頁〉)有。(審判長:右下角這個是樹嗎?〈提示本院密卷第53頁〉)對。(審判長:中間呢?〈提示本院密卷第53頁〉)小虎。(審判長:小虎是誰?)是我。(審判長:

妳做好之後是先放著嗎?)對。(審判長:甚麼時候開始畫?)搬回斗南之前。(審判長:為甚麼就開始畫了?)我害怕。(審判長:妳天天畫嗎?)有。(審判長:妳一天可以畫幾張?)三張。(審判長:妳畫畫是甚麼感覺?)害怕。

(審判長:畫完之後有比較怎麼樣?)比較好。(審判長:畫了之後有比較好,是不是?)對。(審判長:所以妳的意思是,因為妳會害怕來畫畫,畫了之後心情會比較放鬆?)對。

④(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7頁〉這個字是妳的字嗎,妳看得清楚嗎?)是。(審判長:是妳的字是不是?)對。(審判長:這個是妳第一個畫的圖畫嗎?)對。(審判長:這邊提到有一天在家裡看電視,看到一半來了一隻大野狼,是甚麼意思?)壞人。(審判長:誰來了?)壞人。(審判長:他做了甚麼事?)他脫光衣服。(審判長:他脫光衣服,然後?)摸來摸去。(審判長:摸來摸去,之後?)放進來。(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㈠)(審判長:這一次有放進來嗎?)對。(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7頁〉妳看一下上面這個圖案,妳這裡妳可以跟法官唸一下或是妳閱讀一下,上面寫到摸小虎的身上小虎很不開心不能叫,這個是甚麼意思?)他很壞,他很痛。(審判長:然後?)他想要跑。(審判長:妳上面有寫到不能叫是甚麼意思?)他叫我不要叫。(審判長:妳剛剛有提到「很痛」是甚麼意思?)下面流血。(審判長:妳又有提到想哭但忍住不哭是甚麼意思?)因為哭了他就會打我。(審判長:有說這句話嗎,這一次?)有。(審判長:妳再看看這個圖畫,這個小虎看起來開心嗎?)不開心。(審判長:紅筆是甚麼東西?)流血。(審判長:為甚麼會流血?)因為受傷。(審判長:右邊這個圖畫是誰?〈提示本院密卷第57頁〉))壞人。(審判長:它這個大圈圈有五個小圈圈的這一個是甚麼東西?)手。(審判長:為甚麼畫這麼大?)他要打我。

⑤(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8頁左方〉這個有無印象這個是誰的字?)我寫的。(審判長:寫這個的時間是甚麼時間?)搬回斗南。(審判長:已經回到斗南,還是還沒?)還沒。(審判長:你講的壞人都是講誰?)爸爸。(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8頁右邊〉妳看第一段文字,上面寫小虎難受的第二天是甚麼意思?)我躲在在房間。(審判長:為甚麼叫第二天?)因為他又來。(審判長:誰做甚麼?)壞人。(審判長:壞人做了甚麼事?)脫褲子。(審判長:是進來才脫,還是先脫完才進來?)先脫完。(審判長:妳這裡寫小虎難受的第二天,這裡指的第二天,是妳第二天畫畫,還是發生之後的第二天?)發生的第二天。(審判長:妳看第四行,法官唸給妳聽,妳上面寫「妳說話給我乖一點,給妳ㄅㄢˇㄅㄢˇ糖吃」,是甚麼意思?)下面他尿尿那裡。(審判長:甚麼東西是尿尿那裡?)男生尿尿。(審判長:妳前面有說「妳說話給我乖一點」,指的是甚麼?)我要聽話。(審判長:他要妳聽他的話是不是?)對。(審判長:叫妳乖一點的意思是不是?)對。(審判長:妳提到「給妳ㄅㄢˇㄅㄢˇ糖吃」,這句話是有人說嗎,還是甚麼意思?)壞人講,叫我乖一點才有糖吃。(審判長:叫妳乖一點才有糖吃是不是?)對。(審判長:吃ㄅㄢˇㄅㄢˇ糖好吃嗎,是甚麼意思?)他說下面給我吃。(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㈡)(審判長:後面寫說「小虎好難吃」是甚麼意思?)他說那個沒味道。(審判長:沒味道?)對。(審判長:所以這個提到「吃ㄅㄢˇㄅㄢˇ糖好吃嗎」這句話是妳爸爸問的嗎?)對。(審判長:他這個是要妳吃甚麼?)下面。(審判長:甚麼的下面?)男生的尿尿。(審判長:男生尿尿的地方?)對。(審判長:小虎說好難吃,妳那時候就有說好難吃嗎?還是沒有說?)有。(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8頁右邊〉妳看一下後面的這個文字法官唸妳看一下,他說「野狼說給吃進妳的ㄘㄟˇ巴裡,不然吐要讓妳死的更『參』還誰都不能說」,這個是妳寫的嗎?)對。(審判長:是甚麼意思?)他說放嘴巴裡不能吐出來。(審判長:甚麼東西不能吐出來?)白白的。(審判長:然後是怎麼樣?)不然他會打我。(審判長:後面這句話有說嗎,妳後面寫「會死得更慘」,這句話有說嗎?)有。(審判長:這個有沒有印象是發生在甚麼地方?)家裡。(審判長:妳提到妳在家裡聽歌,脫褲子進來是不是?)對。(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8頁右邊〉妳看圖案這邊寫不要,是甚麼意思?)我不喜歡。(審判長:為甚麼這個圖案右邊,這個沒有頭髮的是誰?)壞人。(審判長:為甚麼他的兩隻腳下面有特別圓圓長長的地方?)尿尿的地方。(審判長:妳畫的這個是甚麼意思?)小虎也有吃到那個。(審判長:畫這個是在回斗南之前畫的是不是?)對。

⑥(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59頁〉你有看到這個是誰的字?)我的。(審判長:上面寫小虎難受的第三天在畫畫是甚麼意思?)待在房間畫畫。(審判長:妳在房間畫畫?)對。(審判長:然後發生甚麼事?)他來了。(審判長:誰來了?)壞人。(審判長:然後呢?)然後他就進來摸。(審判長:妳這裡有寫到「我的小乖乖今天再來摸摸吃吃」,這是甚麼意思,是有人說這句話嗎?)他,壞人。(審判長:壞人,他說這句話?)對。(審判長:然後下面有寫到「小虎我不要,我下面好痛」,這是甚麼意思?)尿尿很痛。(審判長:哪裡痛?)尿尿的地方。(審判長:妳這句話的意思是痛還沒好?)對。(審判長:妳下面有畫到「拜託不要再要」,是甚麼意思?)我不喜歡。(審判長:這次後來有發生甚麼事嗎?就是妳說到「他進來摸摸吃吃,妳不要下面好痛」,後來有發生甚麼事嗎?)打我。(審判長:還有發生甚麼?)他叫我吃。(審判長:叫妳怎麼樣?)叫我吃。(審判長:叫妳再吃甚麼?)尿尿的地方。(即本院認定之事實一㈢)(審判長:為甚麼這次是吃尿尿的地方?)他說不給他吃,他會打。(審判長:他一開始就說「摸摸吃吃」是不是?)對。

⑦(審判長:野狼是誰?)壞人。(審判長:一樣是壞人?)對。(審判長:妳講的壞人都是講誰,都是講同一個嗎?)對。(審判長:有人叫你要畫嗎?)沒有。(審判長:妳畫完有給別人看嗎?)沒有。(審判長:主要是妳自己想要放鬆心情?)對。(審判長:「壞人」指的是妳的爸爸?)對。(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2頁〉妳看右邊這邊這個「小虎的心已經好不了,外面好怕」,是甚麼意思?)外面好恐怖。(審判長:這個時候妳回家了嗎?還是回斗南前?)要回家。(審判長:要回斗南之前?)對。(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3頁〉,這個誰關在房間裡面?)小虎。(審判長:這些是甚麼意思?)害怕。(審判長:妳那個門有個「ⓍⓍ」,是甚麼意思?)門鎖。(審判長:妳是希望怎麼樣?)希望打開。(審判長:為甚麼要打開?)因為被關。(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4頁〉妳看中間這段妳有寫到「好想出去啊,可再也出不去」,是甚麼意思?)又要做惡夢。(審判長:甚麼意思叫做又要做惡夢?)又想到。(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7頁左邊〉,左邊這個圖案妳有沒有印象?也是妳畫的嗎?)對。(審判長:為甚麼會畫這個圖案?)因為心裡好難過。(審判長:妳左邊中間寫「有人幫」是嗎,是甚麼意思?)沒人幫。(審判長:是有人幫還是沒人幫?)沒人幫。(審判長:這個時候妳覺得都沒有人幫忙妳?)對。(審判長:中間這個看起來像在流眼淚的人是誰?)我。(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7頁右邊〉妳看右邊這個圖塊,左邊寫「有律師」是甚麼意思?)後來有人。(審判長:所以妳畫左邊這個圖案的時候,還沒有人知道妳發生這些事情?)對。(審判長:妳後來發生這些事情,有人知道的時候,妳才寫下「有律師」,是這個意思?)對。(審判長:那個時候有誰幫妳?)社工姐姐。(審判長:這個畫本這時候有人發現嗎?)還沒。

⑧(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9頁〉,左邊這個圖案是甚麼意

思?)我做惡夢。(審判長:上面寫「睡不著」是甚麼意思?)他又來找我。(審判長:是妳夢到,還是?)我夢到。(審判長:這個頭很大的是甚麼東西?)他在流汗。(審判長:為甚麼會流汗?)因為他害怕。(審判長:這個流汗的人是誰?)我。(審判長:左邊這個是誰?)壞人。(審判長:紅色的這個東西是甚麼意思?)菜刀。(審判長:有拿過刀子去找妳?)沒有。(審判長:還是怎麼樣?)做夢的。(審判長:妳那時候會做惡夢?)會。(審判長:常常嗎?)會。(審判長:右邊的這個圖案也是做夢的嗎?)對。(審判長:這個時候已經有人幫妳了嗎?妳剛剛不是有律師,所以有人幫了?)對。(審判長:妳繼續畫的這個時候,已經開始在有人幫的情況下?)對。(審判長:妳為甚麼要畫這些?)會做惡夢。(審判長:讓自己放鬆?)對。(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70頁〉左邊沒有頭髮的是誰?)壞人。(審判長:上面紅紅的?)刀子。(審判長:右邊這個人是誰?)我。(審判長:為甚麼用紅色畫起來?)他要殺我。(審判長:這個是做夢的嗎?)對。(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71頁右邊〉,今天又做惡夢了,右邊這個人是誰?)壞人。(審判長:左邊的這個人是誰?)我。(審判長:為甚麼要抱著一個東西?)小熊。(審判長:妳抱著它覺得怎麼樣?)抱著不會做惡夢。(審判長:感覺有人陪?)對。(審判長:紅色的圖案是甚麼意思?)他要抓我。(審判長:妳後來常做惡夢?)對。(審判長:所以妳後面畫了好幾次做惡夢,〈提示本院密卷第74頁〉,左邊這個圖案「小虎又做惡夢了」,這個是做甚麼樣的惡夢?妳畫的這個是甚麼意思?)他要砍我。(審判長:紅色的那個是甚麼東西?)大菜刀。(審判長:為何常常夢到是被砍?)因為他很兇。(審判長:妳後面有人幫之後,妳畫是有人叫妳要畫的嗎?)沒有。(審判長:主要像妳講的心情不好畫的?)對。(審判長:妳知道誰最後去拿妳這個本子?)警察等語(本院卷二第27至111頁)。

⒋經核證人甲女就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之重要情節事項,

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均具體明確,依其社會經驗及心智程度,若非親身經歷,實無法憑空編造整個事件過程及細節。

㈢證人即甲女之姊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本案住處住到高

三搬出去,證人甲女當時高一要升高二,證人甲女他們離開斗南到外面住是我大學畢業之後,大概111年那時候,他們搬到斗六住,地址我記不起來。我不清楚證人甲女本案的事情,最早是弟弟他們從斗六要搬回去斗南的時候知道的,是證人甲母打電話告訴我,證人甲母是稍微講了一下當時證人甲女是怎麼跟社工講的,證人甲母跟我是直接說強暴,證人甲母問我相不相信證人甲女跟被告有發生過這件事情。最一開始證人甲女她畫本案筆記本,是我們去桃園龍潭的雄獅蠟筆工廠的手作課程,是提供給四、五歲的小朋友做的一個封面,是我們一起出去玩的時候一起做的東西,當時在蠟筆工廠的時候,是畫封面跟封底,是限時一個小時,證人甲女在畫封面跟封底的時候,我在旁邊,她有在時間內畫出來,我有問證人甲女她中間兩個圖的內容,其他的圖案是工廠提供類似塗章的貼紙,她是貼上去之後再做蠟筆的繪製,中間證人甲女說的「小虎」那個圖案,是證人甲女自己畫的、色彩也是證人甲女塗的,我有問證人甲女為何要畫這種顏色或是圖,證人甲女跟我說她是「小虎」,我問她為甚麼要畫「小虎」,她說「很開心」,我自己有做筆記本,做好筆記本之後,證人甲女放進行李箱直接帶回去,工廠是提供空白的內頁,我沒有詢問過她後來筆記本做甚麼用,我們去蠟筆工廠的時間大概是他們還在斗六的時候,是被告、證人甲母離異的期間,還沒有搬回去的時候,差不多是113年左右,證人甲女在寫或在畫後面內容的時候,我沒有參與,後來差不多兩年前我有聽說他們要搬回斗南,在被發現之前,證人甲女其實是沒有跟我們講有這些事,我基本上是不知道,是司法單位已經介入,我知道這件事情之後,才知道她本案筆記本裡面的內容等語(本院卷二第117至131頁)。

㈣鑑定證人即鑑定醫師周士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⒈我在嘉義長庚醫院擔任精神科主治醫師,從91年任職迄今約2

5年。本案證人甲女鑑定報告是由我出具的,在鑑定的過程是由我來實施鑑定會談的環節;⒉報告寫說證人甲女有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診斷有自閉

症及中度智能障礙,小時候曾經取得源自兒童期精神病之重大傷病,這種現象是經常發生的,因為有時候小時候看不出來,有些是智能障礙,但是小時候還無法區分她是智能障礙的時候,常常小孩子會被診斷為自閉症,所以她的這個診斷299就會寫到這類群的重大傷病,因為重大傷病,她看病可以不用錢,但是她事實上不是說她不講話,而是她不懂、頭腦不夠好,所以那小孩子很晚發育、很晚才學會講話,一般有時候會被當作是自閉症,後來發覺不是自閉症、原來其實是智能障礙;⒊證人甲女的智商IQ是49屬中度智能障礙,證人甲女智商比較

不足,大概是小學生的中低年級左右的智商,證人甲女對於時間、順序、一些抽象概念的記憶、表達能力比較差,是跟智能障礙有關係,在詢問哪一件事情是發生在民國幾年,她有的時候會比較記不清楚時間,但是她還具有描述事件包括人物、地點的能力;⒋鑑定有對證人甲女做班達測驗,班達測驗得分5分顯示她有器

質性腦傷的特徵,班達測驗就是她畫一些圖畫,畫圖畫的目的就是看頭腦的狀況、有無腦傷的現象,等於是測驗她大腦的能力,她一些畫圖的比例、形狀、角度,有些腦傷的特徵,等於是她的頭腦跟正常人的比起來是有受損的,腦傷不是外傷這類的意思,而是說她大腦在能力上是有受損的;⒌報告寫證人甲女繪圖費時明顯短於一般人,以證人甲女具有一種特殊的能力,就是用畫圖來表達她自己的能力,這不是每個人都有的,證人甲女畫圖的能力應該是很強的,我們一般人心理有想甚麼很難畫出來,但是她具有這種能力也是一種天份,她可以用像在筆記本內畫出這個,雖然證人甲女智商不高只有49分,但證人甲女的圖能表示的很清楚,這個是一種特殊的能力,等於是有畫圖天份的人,用畫圖來表示自己情緒的一種能力,這個不是每一個人都有,這個是具有畫圖天分的能力,才有這個能力。卷證裡面證人甲女筆記本的繪圖,她等於是可以畫出那種性侵的反應的一種相較特殊級別的一種觸發,就是一個兒童被性侵,因為證人甲女的智商比較低,像小孩子一樣,畫出來的圖就好像是一個兒童遭受性侵害,她的心理感受的一個像教課書級別的畫圖,很經典的一種表示,包括流血、紅色這些,其他反應也是非常豐富,證人甲女有解釋例如殺、被怎麼樣,這種用圖畫表達的能力說明兩件事情,第一個是證人甲女被性侵的心理反應,第二個是畫圖的能力,證人甲女畫圖的能力很強,她被性侵的反應在這個圖畫裡面呈現的非常清楚,包括證人甲女旁邊還寫一些字,雖然證人甲女用注音常會拼錯字,但是可以瞭解證人甲女在心理的感受上是對這件事情像做惡夢,這種心理創傷的反應很經典,就是鑑定報告寫的創傷壓力症候群裡面那種做夢的反應,證人甲女一直提到這件事情,把一些夢境都畫出來,這些都是很經典的創傷反應,充份顯示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存在;⒍我有看到證人甲女有自殘情形,報告裡面也有提到證人甲女

有打自己、咬自己、甚至有割手、拿頭去撞牆這些自己傷害自己的行為,如果證人甲女小時候是父母親會經常吵架、打架,產生一個我們常講的邊緣性人格,邊緣性人格的來源就是小時候心理的不安全感,那她也有可能會產生這些現象,創傷反應有提到易怒、攻擊行為、或是自殘的行為或是過度警覺就是害怕事情再發生,我並沒有把證人甲女的自殘的現象放在創傷反應,這些證人甲女自殘的部分,確實是有些小部分是有來自於她童年的其他心理的挫折,而不是針對這件事情產生的,她學會這個傷害自己來發出情緒的方法,在遇到壓力時,譬如那時候證人甲母要叫她回去或是被告要帶證人甲女去玩,這個事情讓證人甲女心理上產生很大的焦慮的時候,證人甲女有可能會以這種傷害自己的模式來發洩情緒;⒎報告提到證人甲女在小的時候並不瞭解遭遇到行為時的意思

,以為被告只是檢查還是跟她玩,到了高中上課,高中老師播放這些身體生殖器官的影片,才知道是在做壞事,知道了之後才會更痛苦,我受測的過程有得到這樣的訊息,其實這種童年性侵到長大懂事以後,才再出現創傷反應的機會還是有,這個在臨床上是會看到的,就是過去小時候不懂,當她長大發現了以後她才做出這種的創傷反應也有是有可能;⒏我做過司法精神鑑定大概上千件,性的創傷鑑定約1、2百件,本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部分,依據的原理跟方式係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裡面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來為證人甲女已經達到這個診斷程度的一個結論,這種診斷在醫學上具有普遍的標準性,符合它的診斷方法、鑑定方法具有通常的情形,這個診斷準則等於是全世界公認的一個創傷反應普通的診斷準則,依報告所載,有PTSD大概會有四種主要的症狀,侵入性的症狀它好像外面加進來的不是她自己能夠控制的,就是她不想去想到,但是這種東西會突然出現在腦海裡,不是我要去想事情才想到,包括在做夢夢境裡面都會出現,甚至比較嚴重會出現解離反應。我當初在鑑定的時候,也有參考證人甲女的圖畫表達做為一個依據,證人甲女的繪圖表達有做惡夢,沒有辦法懂的心情,這麼恐怖的惡夢,證人甲女圖畫裡的這個句子重複了很多次,每天都在做惡夢,這種惡夢就是一種侵入性的症狀,就是她不是故意去想,她也不想要有這個惡夢,可是這個惡夢在睡覺的時候就會跑出來,證人甲女在圖畫上表達的陳述,就符合這樣的一個診斷標準,這種侵入性症狀有時候不是那麼好治療,要很長的時間去淡忘,可能會隨著時間慢慢減弱或者是頻率會下降;第二點診斷標準是逃避的症狀,就是證人甲女會害怕這件事情再發生,所以證人甲女逃避不想再去接觸,不管是這個人、這個地方或者是相關的物品,她這些都不想再接近,所以證人甲女會不想回家,也不想接觸到被告,甚至證人甲女會擴大到她覺得男生都很恐怖,所以不想跟男生單獨相處,甚至嚴重到證人甲女會在馬路上看到男生也會害怕,證人甲女說她覺得爸爸會臭臉、臉很兇,所以她會怕臭臉的人,這個臭臉具有個別化特徵,因為臭臉的特殊性,讓證人甲女有這個不舒服的感受、逃避的東西,為避免回憶、或者是會避免創傷再次發生,證人甲女會特別逃避看起來不友善臭臉的人,因為會讓證人甲女聯想過去被告的那個臭臉,產生不好的記憶而躲避,證人甲女害怕被告,過年不想回家,應該正常就會想回家,證人甲女就是有這個創傷會變成不想回家,這些都是一種逃避的症狀,也是自我防衛機轉的一部分。證人甲女在她繪圖表達當中把父親寫成野狼,這樣的情形具有個別化的特徵,證人甲女並沒有說別人是野狼或是野狼是別人,證人甲女就說這個野狼是她爸爸。也就是說她對於那個東西造成的心理壓力在講的那個人就是她的爸爸,有這樣個別化特徵,足以跟其他案件做為區分,當圖畫表現出創傷壓力的時候,這個時候主要是指圖畫裡面的那個人是創傷的來源;⒐第三點的部分,證人甲女有一個認知以及情緒上的負面改變,就是證人甲女因為這個事件,心理創傷以後她就會產生負面的扭曲,因為有驚恐、憤怒、罪惡感這些的情緒,這些的情緒就會讓她產生一些心理上的改變,她對人生的想法跟感受都改變,譬如她覺得人生沒有希望,覺得自己很髒、被別人用過、是壞小孩沒人會喜歡她,自己生下來是不應該生下來、有罪惡感這些,就像證人甲女所寫的覺得自己做錯,不應該生下,不會快樂,證人甲女也有在那個圖畫上用小虎來表達有這樣的情形,她小時候對小虎這個角色可能比較有感受,她覺得自己像小虎,表示她的心理已經好不了、爬不起來了,我不乾淨了、不要跟我做朋友,這個都是她這個負面認知扭曲的一種症狀,證人甲女在圖畫中表示小虎倒了、起不來了、不乾淨了,這些的成因是圖片上表示的那些被侵害的原因,也就是壓力跟創傷的來源就是對應畫在圖畫上面的,因為證人甲女的這個筆記本就是在表達這件事情,表達她在這個事件裡面的痛苦,延續著證人甲女的思考,在小虎跟野狼這件事情的當中,小虎就是在講這件事,所以當小虎有這些狀況的時候,就是跟筆記本所發生的事情有關係。第四點的部分,警醒性跟反應的顯著改變,指的是證人甲女因為發生這件事情,所以她會變得害怕它再度發生,她會變得比一般人敏感,譬如她會走在路上會東看西看,睡覺的時候她會擔心又有傷害要發生,她會過度警覺,反應就是她對外界譬如一些聲音「啪」一聲,她可能變得很緊張很容易被嚇到、半夜嚇醒、睡眠品質不好會中斷,證人甲女提到警醒之後睡不好,常常想到被脫褲子,想到被告的臉就覺得很恐怖,就是基於證人甲女的警惕、警覺,擔心這個事情重複發生,害怕再度被傷害,所以容易被嚇醒,並且容易想到被告的這個臉,想到被告的臉也是足以做為壓力來源的特定方式,其實這有一部分也牽涉到可以放在第二點逃避的症狀,也可以放到第四點過度緊張,症狀都有一定的重疊,證人甲女繪圖有表達睡不好、心情不好,希望像以前一樣開心,這也是症狀之一;⒑我特別有寫第一點跟第二點很特別絕對有針對性一定是指這

件事情,有很高的個別化特徵,足以做特異性判斷,第三點跟第四點比較沒有針對性,因為有可能有其他的原素,會影響她的這些感覺,她裡面很多的句子都是跟這件事情有關,所以第三跟第四症狀的壓力源當然有可能來自本案,但也不排除其他事件也有一定的影響力;⒒我們在問的時候強調以開放性的問句,讓證人甲女自己敘述的方式表達她自己。這些訪談的過程當中,這些陳述是證人甲女自己的陳述,繪畫是依據證人甲女的繪畫來判斷的,證人甲女畫那麼多,正常人也畫不出來,沒有這些經驗也畫不出來,所以證人甲女有畫畫的天分,用畫畫表達的天分,且應該是有特殊的經驗,所以她才有這種的情緒跟表達的能力,常理判斷,以一個小學中年級的能力、智商來講,應該是不太可能用編的,去編這麼多的故事出來。我花很多的時間跟證人甲女會談,雖然證人甲女是大人但她的心智是小孩子,證人甲女所說的被告對她說的話,內容包括她提到那時候被告在動作的時候都會講一些「我看妳有沒有長大、妳就是要給我用」,這些都是一般沒有這種經驗的人不會有過的感受或是沒有聽過的言語,聽證人甲女講出上述經驗之後,我會更確定她的心理反應。我聚焦證人甲女這次的事件上,證人甲女的畫圖反應都非常清楚指名野狼的部分是她爸爸即被告,從證人甲女的畫圖、言語的反應清楚的表達這件事情的創傷;⒓鑑定報告記載證人甲女她在113年7月有去若瑟醫院看診,病

歷記載,證人甲女看見玉皇大帝,聽到耳邊有聲音,叫自己送資料到地府,甚至也覺得出門有被跟蹤這些症狀,被診斷出來有F06.0已知生理狀況引起之有幻覺精神病症,還有F06.2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精神病症,因為這類智能障礙的病人,我們會小心一點,會先懷疑她是不是因為頭腦有病症,身體狀況引起這些幻覺或是妄想,不是直接下單純的精神狀況、非生理狀況的診斷,而是證人甲女頭腦智能障礙的前提,有時候她就會產生幻聽跟妄想的精神現象。證人甲女在會談時有提到「玉皇大帝」,這是一種證人甲女的防衛方式,也就是她覺得想像這個東西的時候她比較不會痛苦,因為證人甲女心理痛苦、沒有安全感或家裡的環境讓她沒有安全感,證人甲女覺得想像這個玉皇大帝給她依靠,她會覺得心理比較舒服一點,就像我們去拜神一樣的一種感覺,不像精神病,算是她面對壓力時的一個自我防衛的機制,我沒有特別連結此點到性創傷的四個現象等語詳盡(本院卷二第131至171、175頁)。

㈤證人即社工葉○辰之證述:

⒈證人即社工葉○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小作所服務的期間

從107年1月到現在,我認識本案的證人甲女,我們是在我工作的小作所據點認識的,我是證人甲女的社工,證人甲女曾經是我的服務對象。證人甲女是106年畢業後,她就進來我們小作所接受服務,小作所平時提供的服務業務內容為作業的活動,像代工或是安排一些主題性的活動讓他們參加。每週一至週五我上班時,如果我有在辦公室的時候,有時證人甲女來找我聊天,或是我去找她教導一些代工,或是帶領一些主題活動時會遇到證人甲女跟她相處到。在本案事情尚未被證人甲女說出來之前,我平常觀察證人甲女一些基本的生活的溝通對談是沒有問題的,假設聊一些她的興趣等比較生活化的一些事情,基本上跟證人甲女說話或是問她問題,她是可以聽得懂的,證人甲女的言語表達方面沒有辦法像我們這麼完整,但大致上可以表達出她想講的。印象中證人甲女一開始有先跟案父即被告住,案父母之後有離婚,後來有搬出去住,但是哪個時間點我就比較不清楚。本案就我的印象那天知道這件事情時,我是沒有在場,我人在外面開會還是出差,我們的教保員是我們第一線照顧她們的人員,教保員跟我說證人甲女有要跟被告單獨去金門玩,所以才引發證人甲女心情比較焦慮,突然那天就情緒崩潰爆哭,因為只要服務對象他們有一些情緒反應,我們就會問怎麼了,教保員問證人甲女之後,她才講出來被告對她有性侵的狀況,證人甲女怎麼具體跟教保員講,我現在印象比較沒有那麼深,我的責任就是當教保員知道之後會跟我說,我知道證人甲女有陳述這件事我就是要做通報,我忘記是當天還是隔天,通報前我有和證人甲女聊過一次,我就是請證人甲女一對一這樣問,我說「有聽到老師說妳好像有跟爸爸發生甚麼事情,妳要不要跟我講一下」,證人甲女都是用比較簡短語言表達被告有對她做甚麼事情,我的印象在聊的過程中,證人甲女能夠描述出來性行為後,男生會有怎樣的反應,我記得有聊到例如勃起、射精這些細節,但是她不是用這麼精確的語詞講出來。證人甲女平常開開心心的,我在跟證人甲女瞭解情況的時候,證人甲女的情緒是比較低落,低頭小聲的講、沒有流淚,沒有大起大落或很大起伏,問就是會回話,有印象證人甲女怕講出來會讓其他家人也受到危險。證人甲女有跟我講的內容我就從網路系統上做通報,內容就是寫到當初的通報表上,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上的壹、通報案情摘述第一段我有印象,從「近期案母礙於經濟壓力」到「獨自隱忍」這一段,是我當初在通報系統上有打上這一段文字,通報案情是我撰寫的,通報案情摘述記載:「案主曾經向祖父母、大伯提起,家人並未對案主有實質幫助,案家人甚至對案主口出惡言」,這樣寫是當初有聊到還有沒有其他家人知道,證人甲女有講出,我才會打這個內容。「預計搬回原生家庭跟被告同住」就我印象中這是被告、證人甲母原是離婚的狀態,證人甲母是帶著證人甲女搬出來的,所以本來沒有和被告同住,但是後來證人甲母有打算要帶著證人甲女搬回去。「案主情緒崩潰哭泣」是指教保員老師知道的那一天,就是陳述當下那陣子發生的事情證人甲女預計搬回去,被告還要單獨帶證人甲女去金門玩,所以影響證人甲女的情緒崩潰。當時證人甲女跟我講的內容,大致上跟上面的內容是一樣,我有跟證人甲女講我們有通報這件事情,也有直接打FB的Messenger跟證人甲女的母親講說今天從證人甲女口中有知道這件事情,要留意她的狀況,我要做通報這是我的責任,讓她也知道我要這樣做,通報之後就交給社會處或社工科負責的人。113年4月通報,證人甲女當年的8月就到別的據點接受服務,8月就做結案的動作,在結案之前,基本上和證人甲女比較少去談到這一塊,就是會教她如何保護自己,因為那段時間聽證人甲女講好像在決定要住家裡還是住外面,案發之後平常有和證人甲女聊到父親這個家人的角色時,有感受到證人甲女有害怕生氣的情緒。我知道證人甲女喜歡畫畫,我知道她平時會畫畫,對本案筆記本我想不起這件事情,她畫的內容一般我這邊看到是以著色圖居多,已經有既定圖案的框架在上面著色,她著色能力可以,我們知道有本案事情之後,我沒有跟證人甲女說過可以透過畫畫或是寫日記的這種方式去記錄,不清楚證人甲女有無寫日記的習慣,(提示本院密卷第55頁),這頁往下我有印象我有看過,我對她畫的圖樣比較有印象,我印象是她會畫出的圖樣,但是有點想不出來為甚麼會有印象,目前我的印象是沒有直接看過本案筆記本等語(本院卷二第219至242頁、本院密卷第597頁)。

⒉證人葉○辰證述內容具體明確且詳盡,且證人葉○辰與被告並

無仇恨,應無冒偽證之處罰,為虛偽證述之理,其證詞憑信性甚高。

㈥證人即社工張○芯之證述:

⒈證人即社工張○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是雲林縣政府社會

處家暴中心,我們有處理性侵害案件,通案的流程是當有網絡單位或民眾做線上通報,我們這邊都會受理案件,受理之後就會去跟個案瞭解有無疑似的狀況,如果有,我們會跟她說明司法的程序,還有做後續相關的陪同。本案接獲通報的方式是我們有一個「關懷e起來」,他們做線上通報後,我們這邊就會有派案中心受理案件,因為證人甲女的部分她是屬於身心障礙者,所以她的案件就會直接派到我們轄區的社工這邊來做訪視調查,一開始就是由我來承接,因為證人甲女算是一類的心智障礙者,一般來講我第一個都會先跟通報單位的通報人員聯絡,再來是會跟主要照顧者聯繫約訪視,然後再跟證人甲女這邊去瞭解一下是發生何事,訪視當時是證人甲女的母親陪同證人甲女,因為證人甲母是主要照顧者,我先說一下過程,那時候跟證人甲母聯絡的時候,證人甲母說他們租的居處不方便我直接進去,所以我們是在他們租屋處樓下到比較沒人的地方去釐清這件事情,我有跟證人甲女詢問「需要媽媽在旁邊嗎,就是我跟妳問這件事情的時候需要媽媽在旁邊聽嗎」,她說「先不要」,所以我才會跟證人甲母溝通,請證人甲母跟我們保持一段距離,我這邊再跟證人甲女了解狀況,再來就是跟證人甲女問,跟她講有接到通報疑似性侵害的事情,有跟證人甲女了解一下有發生甚麼事,但是第一次接觸的狀況,證人甲女可能剛開始跟我不熟,她其實不太講發生何事,講得沒有很清楚,我那時候是問第一次,證人甲女陳述一次就是說對方有對她做了撫摸、親吻跟侵入性的行為,我問證人甲女第一次是在甚麼時候,她講不出來何年,所以有問她「第一次是在國小、國中還是高中」,證人甲女是說「在國小的時候」,國小的時候她有講到就是如上面事情的一個過程,然後再問她「國中之後還有嗎」,也有這樣問「國中有發生甚麼事情」這樣一個一個階段詢問,之後問她後面幾次的狀況,她只有回應「都一樣」,證人甲女是沒有甚麼特別的情緒,我有觀察到證人甲女不太想講,就是她不太想表達關於這件事情。我問她「那個當下妳有想要這樣嗎」,她就說「沒有」,確認有違反她意願的情形,我有跟他們提到這個案件的性質屬公訴罪的性質,有給他們兩個選擇,第一個他們去報案進入司法程序,如果他們沒有意願報案,社會處還是會依程序去處理,我們就先跟證人甲女討論是否要先報案或是由我們這邊函送,社工評估記載:「案母因計畫搬到案父家住,擔心案父無意願再提供經濟協助,案母無意願提告,案主也不希望把事情鬧大,而無提告意願」,印象中就是我當天接觸的時候,證人甲母有提到雖然證人甲母、被告是離婚,但是之前被告是會提供他們經濟協助,證人甲母會擔心處理這件事情,會不會被告就不願意提供經濟協助,證人甲女也是會擔心處理這件事情會讓證人甲母跟弟弟為難,證人甲女也是沒有意願提告,證人甲女、甲母兩個人都有明確表示不要進到司法程序。有跟證人甲母了解家庭狀況,我接觸的時候證人甲女、證人甲母跟弟弟是住在租屋處,當時被告、證人甲母是離婚的狀況,證人甲女的姊姊當時是住外地,我當時主要是跟他們討論安全計畫的部分,那時候證人甲母有些經濟考量,有想說要搬回被告家住,證人甲女陳述比較簡單,她說她不要跟被告一起住,我說可能有疑似這樣的事情,證人甲女也覺得她不想要跟被告一起相處,討論證人甲女可能要住在何處,最主要是以證人甲女的安全為主。我們這邊初步的行政調查後,才以社會處的程序函文給婦幼隊偵辦這個案件。我在第一次訪視時問證人甲女的時候,證人甲女沒有拿出甚麼圖畫或是筆記本說要給我看,我不知道當時有沒有已經存在本案筆記本,證人甲女沒有主動跟我提到有這個筆記本的事情,審理時後續才知道有本案筆記本的存在,證人甲女並沒有主動跟我提起說她有寫本案筆記本等語(本院卷二第243至262頁、本院密卷第595頁)。

⒉證人張○芯證述內容具體明確且詳盡,且證人張○芯與被告並

無仇恨,應無冒偽證之處罰,為虛偽證述之理,其證詞憑信性甚高。

㈦本院審酌後認為:

⒈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證人甲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

:第一次犯行發生於證人甲女國小六年級、地點在本案住處等語(本院卷一第188頁,本院卷二第34頁),本次被告對證人甲女強制性交之基本事實、重要情節及犯罪情狀,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一致,且有本院勘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證人甲女繪製之筆記內容,並經證人甲女於審理時證稱:壞人放進來,很痛,因為受傷,下面流血,想要跑,他叫我不要叫,哭了他就會打我等語(本院卷二第57頁),此部分圖畫筆記之基本事實、重要情節與證人甲女上述證述本次犯行之內容大致相符,顯見被告確實有對證人甲女為該行為,證人甲女才畫得出來,而可資補強。

⒉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

①證人甲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第二次犯行發生於

證人甲女國中一年級、地點在本案住處等語(本院卷一第193頁,本院卷二第37頁),本次被告對證人甲女強制性交之基本事實及犯罪情狀,證人甲女於偵查之證述歷歷在卷(本院卷一第193、196頁),且有本院勘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證人甲女繪製之筆記內容,並經證人甲女於審理時證稱:他說下面給我吃,小虎也有吃到那個,下面,男生尿尿的地方,白白的,他說放嘴巴裡不能吐出來,不然他會打我等語(本院卷二第77至82頁),圖畫內容與上述證人甲女證述本次犯行之重要情節大致相符,顯見被告確實有對證人甲女為該行為,證人甲女才畫得出來,而可資補強。

②證人甲女於偵查時雖證稱:此次被告有以生殖器插入陰道,

以及以生殖器放入證人甲女口腔等語(本院卷一第192至193頁),惟就此次證人甲女之筆記僅有繪出被告命其口交部分,此次被告有無以生殖器進入證人甲女陰道部分,除證人甲女之指述外,尚欠補強證據,僅認定被告強制證人甲女口交部分之犯行。

⒊關於事實欄一㈢部分:

①被告對證人甲女強制性交之基本事實、重要情節,證人甲女

於警詢證述具體在卷(本院卷一第124至125、127、128頁),且有本院勘驗如附表二編號3證人甲女繪製之筆記內容,並經證人甲女於審理時證稱:壞人他叫我吃,尿尿的地方,他說不給他吃,他會打,我不喜歡等語(本院卷二第82至84頁),圖畫內容與上述證人甲女證述本次犯行之基本事實、犯罪情狀大致相符,顯見被告確實有對證人甲女為該行為,證人甲女才畫得出來,而可資補強。②本次犯罪時間,證人甲女於警詢中供稱係發生在國中二年級

(本院卷一第127頁),經查學期期間為101年8月至102年7月,惟若被告於證人甲女未滿14歲前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犯行,即會兼具第2、3款加重情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本案犯行時間為102年2月8日至7月間某日。⒋本案揭露之經過,經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上的

壹、通報案情摘要記載略以:證人甲女為小作所服務對象,證人甲女與證人甲母、弟弟租屋居住,近期證人甲母礙於經濟壓力,預計要搬回原生家庭與被告同住,加上被告提及要單獨帶證人甲女到金門玩,證人甲女情緒崩潰哭泣,經詢問之下證人甲女才道出過往被告有多次性侵證人甲女行為等語,有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偵密卷第15頁),證人葉○辰證稱:證人甲女知悉證人甲母要帶其搬回被告住處、被告要單獨帶證人甲女去金門玩之時,有哭泣、崩潰之情緒反應,才在教保員之追問下透露其曾遭被告性侵之事等語(本院卷二第223、234至235頁),衡情子女對於父母破鏡重圓、單親家庭可緩解經濟壓力或是與父親出遊,通常會感到歡喜等正向情緒,若無特殊緣由,也不至於崩潰、大哭,對於證人甲女排斥而不願回去與被告同住或與被告出遊之表現,倘被告未對證人甲女為任何加害之行為,證人甲女當不至有此等情緒崩潰反應,核與長期遭受性侵害之受害人,會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之人或地方之表現一致。且證人甲女於稍加撫平負面情緒後,對於證人張○芯詢問案情時不願多說,社工張○芯詢問證人甲女是否要報案時,證人甲女明確表示不要(本院卷二第249、260頁),可知本案並非證人甲女主動積極出面指證被告,而係其情緒失控經教保員發覺有異、詢問後,始被動透露上情,證人甲女於證人張○芯詢問時,仍呈現消極被動狀態,未見誇大渲染之情,亦不欲追究被告刑責,況假若證人甲女有心誣陷被告於罪,大可直接向警局報案或撥打113等家暴專線,毋庸透過在小作所爆哭、教保員詢問後告知之方式間接為之,是依此查獲情形,益徵證人甲女對被告所為指證之真實性。被告辯稱:證人甲女知道要回家感動落淚,卻遭社工誤導等語,均屬無據,難認可採。

⒌有關證人甲女繪圖之筆記本,依證人甲女之姊姊證稱:證人

甲女還在斗六、還沒有搬回去時,一起前往蠟筆工廠手作之筆記本,當時證人甲女即稱封面中間是小虎,小虎是自己,小虎很開心等語(本院卷二第120至122頁),可知證人甲女對於其所遭遇之生活事件對其心情之影響,無論是正面或是負面情緒,都有以小虎當作是本人載敘之習慣。核與證人甲女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一致證稱:小虎是自己等語(本院卷一第205頁,本院卷二第65頁)相符,觀諸上開筆記圖畫內容,證人甲女有感於自身遭遇之心理痛苦,以書面繪圖描述遭性侵過程,而證人甲女圖畫中的野狼對小虎(即證人甲女的第一人稱)為侵害行為,證人甲女於偵查、審理一致證稱為野狼是壞人、壞人是被告等語(本院卷一第208頁,本院卷二第86、101頁),是以,證人甲女以繪圖筆記記載被告對其性侵害之過程。再依證人甲女證稱:沒有人叫我畫這些圖,畫完沒有給別人看,主要是自己想要放鬆心情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核與證人甲女之姊姊、葉○辰、張○芯均一致證稱:沒有因證人甲女告知得知本案筆記本之存在(本院卷二第122、237至238、261至262頁)大致相符,足見本案筆記本為其平素隨意繪圖記事之用,證人甲女實無必要在其筆記本上虛偽記載發生遭性侵害之事,且證人甲女在上揭本案被揭發之過程中,從證人甲女惟恐證人甲母要帶其搬回被告住處、被告要單獨帶證人甲女出遊而崩潰爆哭,引發後續社工關注及由社工函送偵辦之一連串過程,此部分之後續發展,實難係證人甲女抒寫繪圖筆記之時可得預料,足認證人甲女之筆記本係其親身經歷之紀錄,並非虛構以供訴訟目的使用。被告辯稱:上開筆記本內容可能是證人甲女不良影片看太多,在編故事等語,尚非可採。

⒍經本院請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對證人甲女進行鑑定,鑑定結果

認:依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5版(DSM-5)定義,此種「創傷後壓力症」的症狀包括4種現象:1、有與本案創傷相關的侵入性症狀,即會經常不由自主的想起案發經過而感到痛苦。2、會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3、有創傷相關的認知及情緒上的負面改變。4、有警醒性及反應性的顯著改變。證人甲女智能低下,於國小高年級時開始遭被告侵犯,其當時對所遭受之對待,雖有不適,但不瞭解其意義,而於高中時期,確定所受為性侵害,感到更加痛苦。而本案於發生十多年後才進入司法程序,甲女於案發後,明顯發生下列現象,包括用繪圖說明表達部分:1、六年級做完那事後,她就開始會做惡夢,會夢到被告會殺人,也會打人,被告殺證人甲母和證人甲女,還有夢到被告把全家都殺了。也會夢到自己死了,然後被嚇醒。繪圖表達部分則有「小虎又做惡夢了,心很煩,怕沒法懂的心情」,「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不做這麼恐怖的惡夢」「這麼恐怖的惡夢」「心裡不舒服,想得不停,什麼時候不做惡夢,每天做惡夢,活得很累」。2、證人甲女會怕被告,不想回家,過年也不想回家,都去姊姊家。發生地方在被告房間,證人甲女會不想去被告房間。會怕臭臉的人,因為被告會臭臉,很兇,也會怕會打人的人;覺得男生都很恐怖,不想交男朋友,會怕單獨跟男生相處,即使看到馬路上的男生也會怕。繪圖表達部分則有「嚇死我了,他要來希我了,媽呀睡不著,無路可退了,救我呀,要死了」3、證人甲女不會想結婚,會怕遇到不好的先生,會覺得人生沒有希望,活在被打的陰影。會不想要性生活,會覺得自己很髒,被別人用過,是壞小孩,不會有男生喜歡。人生沒有希望,人生沒了,自己死了,人生完了。證人甲女會有罪惡感,覺得自己做錯,不應該生下來,不會快樂。繪圖表達部分則有「小虎的心已經好不了了,外面好可怕呀」,「小虎倒了起不來,心快不在」「就不乾淨了,我很慘不乾淨,不要跟我做朋友,我心裡好難受」,「小虎心裡好不平爭,我好難受呀,為什麼不是別人總是我,被打的是我,被那個的也是我,被罵的也是我,我到底生下來是錯的嗎,如果是我也不願意活下來,我真的是個掃把星」,「想說可是心裡的話講不出來,小虎心理已經沒底了」、「小虎新故事,忘不了,好不了,心裡可憐,失望之星」。4、證人甲女變得很緊張,常覺得恐懼害怕,很容易被嚇到,半夜嚇醒後就睡不著。她會不好入睡,也睡不好,常常想到被脫褲子,想到被告的臉,覺得很恐怖,尤其是睡覺時。她二年前開始會割腕,割了很多次,左手腕有十多道自殘的疤痕。繪圖表達部分則有「每天睡不好,心情也不好」「都睡不好,好想每天都能像以前一樣開心但好像不見了」。上述現象皆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第1點及第2點診斷準則之症狀有其特異性,即其症狀內容與相對應的本案之人物及事件有關,故可判斷其相關症狀為本案所引起。而因證人甲女之加害人為其父親,當下反應及求助行為與遭受陌生人性侵當然會有顯著不同。本案證人甲女智能較低,初期並不瞭解被告行為之意義而難以理解與反抗,加之一般熟人性侵常伴隨信任與權勢控制,導致受害者更不知如何反應而延遲求助,待其確定所受行為之不法意義時,又因其他家人不相信,怕傷害到證人甲母,怕被告生氣,導致選擇長期沉默與隱忍,身心受創更深,及至其因被告要求其回來同住及出遊,才情緒崩潰因而案發,證人甲女之反應符合「認識者性侵害類型」。證人甲女目前27歲,但其心智年齡約為國小中低年級程度,依其智商對時間及順序之概念較差,但對本案案情之人物及地點仍有足夠且明確的敘述能力,其無說謊傾向,言詞可信度高,尤其證人甲女應具繪圖表達之天份,其繪畫與說明可充份顯示其創傷壓力症候群之存在等語,有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本院卷二第181至194-1頁)在卷可佐,佐以鑑定證人A0005前開證述:證人甲女在她繪圖表達當中把父親寫成野狼,當圖畫表現出創傷壓力的時候,創傷的來源對應在圖畫上面的那個人(即被告)和事件(本院卷二第161至164頁),堪信證人甲女於本案經鑑定結果確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參以證人甲女創傷之經驗重現、逃避之內容均與被告本案對證人甲女所為之性侵害行為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並可以排除與其他案件有關。益徵證人甲女對於本案被害過程之證述內容,並非虛構。被告辯稱:證人甲女把國中遭他人性侵的創傷套用到被告等語,然證人甲女本案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可以排除與其他案件有關,已詳如前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㈧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甲女搬出被告住處後未立即揭發不

合常理等語。然證人甲女智能不足,其於遭受性侵害後,應當如何主張維護自己權益,尚無法妥適處理。況本案對證人甲女強制性交之人又係證人甲女最親近之父親,而非陌生人或其他關係較為疏遠之人,證人甲女於證人甲母照顧之際,彼時生活尚須仰賴被告提供經濟支持,實難期待證人甲女能妥適揭露此等難以啟齒之事,故證人甲女於與證人甲母搬出被告住處後,未旋揭發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核與常情無違。

⒉證人甲母雖證稱:離婚期間也有帶證人甲女與被告出遊,被

告沒有出現抗拒情形等語(本院卷二第268頁),查證人甲母與被告於113年5月再度結婚成為配偶關係,其為迴護被告而泛稱被告與證人甲女間相處無異常,亦無從憑此即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㈨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具狀表示:本案鑑定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囑託其他機關審查他人之鑑定等語,然查本案機關鑑定實施鑑定之人之相關經歷、司法鑑定實務經驗等等,應有相當之專業能力足堪進行本案鑑定,上開鑑定可參酌本案全卷之資料暨兩造當事人對於鑑定之意見,應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本案鑑定採用傳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鑑定方法即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第五版(DSM-5)診斷標準進行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及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駁回其聲請。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參、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22條於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0月00日生效施行,除刪除各款「者」字為文字修正及增列第9款加重條件外,其他各款構成要件並無修正,於本案並無影響,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㈡被告於本案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雖於112年12月6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係為保障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一方親屬之權益,使其等之間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同法相關規定規範,故增訂第5款至第7款,並刪除第3款及第4款有關姻親之規定;另將本條所定家庭成員之姻親範圍,不論直系或旁系,均限制親等範圍於4親等以內,就被告與證人甲女間是否構成家庭成員之認定不生影響,亦無涉及被告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問題,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是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予適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係甲女之父,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被告對甲女所為如事實欄ㄧ所示之強制性交行為,均屬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規定,自應僅依刑法上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㈠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之對於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3款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係就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有特別處罰之規定,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被告之刑。

㈡核被告就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起訴意旨之說明:㈠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

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又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除第2款規定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外,別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男女犯之者,亦列為加重條件之規定。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之少年,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如成年人故意對12歲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以藥劑強制性交者,僅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而對於同屬少年之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以藥劑強制性交者,其情節較輕,倘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並加重其刑,顯失公平。是就此情形,應以其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並與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以藥劑強制性交罪,依法條競合原則,擇一適用,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事實一㈢部分,被告雖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有心智缺陷之證

人甲女犯強制性交罪,然依前開說明,僅得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不得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意旨認被告就事實一㈢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心智缺陷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嫌,容有未洽,為本院所不採。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女係其女兒,竟罔顧倫常,對其為事實欄一所示之強制性交行為,所為非但嚴重危害甲女之身體及心理健全發展,亦使甲女承受心理莫大痛苦,被告所為實在不可取。斟酌被告否認犯行,未取得甲女之諒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檢察官、甲女、告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此外,本院斟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整體犯罪關係,均係利用相同情狀,對甲女為同性質之性侵害犯罪,並考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明知證人甲女於99年間係未滿14歲之女子,亦明知證人甲女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為滿足自身性慾,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在本案住處將證人甲女之衣物脫去,並以陰莖插入證人甲女之陰道,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二、明知證人甲女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3年間之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之車上,違反證人甲女之意願,令證人甲女使用口腔含住其陰莖,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三、明知證人甲女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3年9月至12月間之某日,在本案住處違反證人甲女之意願,將證人甲女之衣物脫去,並以其陰莖插入證人甲女之陰道,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㈥)

四、明知證人甲女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4年7月之某日,在本案住處違反證人甲女之意願,將證人甲女之衣物脫去,並觸摸證人甲女之陰道後以其陰莖插入證人甲女之陰道,以此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五、因認被告就上述公訴意旨壹、一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對未滿14歲之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嫌,另就上述公訴意旨壹、二至四部分則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嫌(起訴意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部分應為誤載)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認被告有前揭乙、壹、一至四之對證人甲女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係以:附表三所示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前揭時地與證人甲女共同居住在本案住處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沒有於上開時地對證人甲女加重強制性交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沒有為前揭犯行等語。

肆、經查:

一、乙、壹、一事實部分:證人甲女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國小時遭被告性侵1次(本院卷一第127、186至188頁,本院卷二第30至

36、61頁),且上述被告對證人甲女加重強制性交之基本事實、重要情節及犯罪情狀均相符,業經認定有罪如前,證人甲女就國小所述時間略有歧異應係證人甲女對於時間錯置,檢察官以此而認為有兩次不同犯行,99年該次檢察官未舉出足以證明被告有此次犯行之證據,不能遽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二、乙、壹、二事實部分:㈠證人甲女於警詢中證稱:

員警:第三次呢?甲女:是車上。

員警:蛤?甲女:車上。

員警:車上。

員警:啊時間你記得嗎?甲女:(搖頭)員警:那他在車上怎麼做?你講一下。

甲女:也是一樣。

員警:蛤?甲女:一樣。

員警:一樣?什麼一樣?他叫你用嘴巴?還是怎麼樣?甲女:用嘴巴。

員警:也是用嘴巴?甲女:(點頭)員警:那有脫衣服嗎?甲女:(點頭)員警:也有。

員警:他是全部脫?還是只有脫褲子而已?甲女:全部。

員警:他是自己脫,把衣服脫掉之後,他叫你含著他的那個小鳥?甲女:(點頭)有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26頁)。

㈡於審理時證稱:(審判長:〈提示本院密卷第61頁右邊〉妳看

得到這個文字嗎?)有。(審判長:上面寫到小虎難受的第八天,小虎被帶出去了是甚麼意思?)他叫我上車。(審判長:給摸奶奶是甚麼意思。)摸上面。(審判長:誰摸上面?)壞人。(審判長:摸誰?)我。(審判長:後面有寫「給我摸ㄐㄧ,ㄐㄧ」是甚麼意思?)叫我摸他。(審判長:這裡有提到「野狼說等一下下車到ㄉㄚˇ竹林」是甚麼意思?)去那個竹林裡面。(審判長:車子開進去嗎?)下車。(審判長:開車到一個竹林裡面叫妳下車?)對。(審判長:有發生甚麼事?)他叫我摸他下面。(審判長:是在車上,還是在?)下去。(審判長:下來的時候?)對。(審判長:妳看到下面兩個圖案嗎?)有。(審判長:左邊這個圖案是甚麼意思?)摸上面。(審判長:下面有一個從右邊這個人連接到左邊這個人的一條線是甚麼意思?)摸下面。(審判長:右邊的這個圖案?)摸上面。(審判長:為甚麼下面又紅紅的,就是左邊這個有頭髮的人有紅筆的地方是甚麼意思?)他用手放進去。(審判長:然後有再發生甚麼事?)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94至97頁)。

㈢由上開證人甲女歷次指述內容對照以觀,確可見證人甲女於

警詢中稱於車上被告命證人甲女口交,於審理時則稱被告以其手插入證人甲女生殖器,則被告究係「命證人甲女口交」或係「指侵」,即針對此等攸關強制性交之主要事實,證人甲女之指訴前後確有出入,且針對圖畫所繪製係「猥褻」之事實,亦與其於警詢、審判中所述多有不合,檢察官未舉出其他足為證人甲女前開指訴之補強證據,不能遽以證人甲女之指述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乙、壹、三、四事實部分:㈠證人甲女歷次指述內容,⒈證人甲女於警詢證述:遭被告性侵部分,國小1次,國中2次等語(本院卷一第127至128頁)。

⒉證人甲女於偵訊證稱:遭被告性侵部分,國小六年級1次,國中一年級1次(均業經認定有罪如前),其餘部分如下述:

甲女:高中還有。

檢察官:高中…啊是、過程是怎麼樣?甲女:也是脫光光。

檢察官:也是什麼?甲女:脫光光。

檢察官:喔脫光光,啊是誰脫光光?甲女:被告。

檢察官:被告脫光光。

甲女:嗯。

檢察官:啊你咧?甲女:他脫我的。

檢察官:他脫你,他把你脫光光?甲女:對。

檢察官:被告脫我衣服,好,啊然後咧?甲女:然後、然後就、就叫我幫脫他衣服。

檢察官:喔,叫你幫他脫衣服。

甲女:然後他就,插下面。

檢察官:啊還有…還有其他的事情?這是在什麼地點?甲女:在家裡。

檢察官:在家裡…在家裡…高中是高中幾年級?甲女:一年級。

檢察官:高中一年級,一年級的是幾、上下學期,你知道嗎?甲女:上學期。

檢察官:上學期,啊有過聖誕節了嗎?你知道聖誕節嗎?甲女:我知道,還沒聖誕節。

司法詢問員:還有嗎?甲女:有。

檢察官:後面還有,那那個過程是怎麼樣?甲女:脫光光。

司法詢問員:那你先跟檢察官說發生在什麼時候、然後發生了什麼事情這樣子,好,再講一次。

甲女:我看電視的時候,然後他、那個脫衣。

司法詢問員:他說看電視的時候然後呢?甲女:他就摸我下面。

司法詢問員:他是誰,你就直接講出他。

甲女:被告。

司法詢問員:好,被告摸你下面,嗯,下面是?甲女:尿尿的。

司法詢問員:尿尿的地方,然後呢?甲女:然後插下去。

司法詢問員:嗯?他就插下去?甲女:嗯。

司法詢問員:用什麼插下去?甲女:雞雞。

司法詢問員:雞雞插下去,嗯,然後呢?甲女:然後,流血了。

司法詢問員:流血了,你哪、你哪邊流血了?甲女:下面。

司法詢問員:喔,下面指的是?甲女:尿尿的。

司法詢問員:好,你尿尿的地方流血了,然後呢?甲女:嗯,然後他就去洗澡。

司法詢問員:他就去洗澡了,還有嗎?甲女:沒了。

司法詢問員:那你說這件事情是發生在什麼時候?甲女:家裡。

司法詢問員:呃,那個是地點,嘿,然後是、時間是發生在什麼時候?甲女:暑假。

司法詢問員:什麼時候的暑假?甲女:高中的時候。

司法詢問員:高中的暑假,高中幾年級?嘿?檢察官:啊高幾?甲女:一年。

社工:蛤?司法詢問員:高中一年級的暑假嗎?甲女:對啊。

檢察官:嗯?是要變二年級嗎?還是要國三變高一?社工:你那時候已經讀高一了嗎?甲女:對。

檢察官:高中一年級升二年級的暑假。

司法詢問員:幾月份你記得嗎?甲女:7月。

司法詢問員:7月份。

有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於偵訊之證述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97至198、201至203頁)。

⒊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妳的意思是,除了

妳剛才講國小六年級這一次跟國中一年級這一次以外,還有其他發生類似的事情?)沒有。(辯護人:妳有印象中被告有對你做他生殖器放到妳尿尿的地方,妳有印象什麼時候是最後一次嗎?)國一的時候等語(本院卷二第40、49頁)。

㈡關於乙、壹、三、四事實部分,檢察官所提證據主要僅有證

人甲女偵查中之指訴一項,而細觀證人甲女偵訊所述之情節,敘述過於籠統,並無被告如何「強制」之實質具體之內容,且與證人甲女警詢、本院審理中證述已有差異,故實情如何,即有未明。其餘證據尚不足以補強證人甲女偵查中證述。且依各該證人證述之內容,仍無法補強此部分之事實。是依卷內既有事證,除前開業經本院認定之三次犯行外,難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訴之對證人甲女為乙、壹、三、四事實所指之強制性交行為。

四、是以,就檢察官起訴被告乙、壹、一至四所示犯行部分,除證人甲女之指述外,尚欠缺其他適格之補強證據,而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隱密性,蒐證固屬不易,通常僅有被告及被害人各自之供述,且因證人甲女為中度智能障礙,其記憶、陳述能力俱與正常智識之人不同,況且其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相隔年餘,本不若一般人般得就所發生事件之始末、時序予以清楚記憶及有系統地連貫陳述,客觀上確實有其困難度,惟究不能僅憑被害人之單一證述即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經綜合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全部卷證,本案實仍欠缺足以佐證證人甲女所述乙、壹、一至四所示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尚難據此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伍、綜上所述,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4至7部分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懷疑存在,難以形成被告加重強制性交行為之有罪確信,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而諭知此部分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ㄧ:

編號 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如事實欄一㈠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A000000000009A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2 如事實欄一㈡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A000000000009A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3 如事實欄一㈢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A000000000009A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4 如乙、壹、一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A000000000009A無罪。 5 如乙、壹、二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A000000000009A無罪。 6 如乙、壹、三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A000000000009A無罪。 7 如乙、壹、四所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A000000000009A無罪。附表二:

手繪筆記本勘驗結果 編號 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 出處 1 文字內容 從前有位小女亥名ㄐ口小虎 小虎有一天在家裡看著電視 看到一半來了一隻大(一ㄝˇ)(ㄌㄢˇ)伸出(ㄌㄢˇ)手摸在小虎的身上小虎很不開心不能叫小虎想哭但忍住不哭了因為小虎想跟媽媽 說 小虎 想走沒門 本院卷ㄧ第47、241頁 圖畫內容 圖上畫有一男生、一女生,男生朝女生伸出一隻畫得很大的爪子,女生嘴呈皺褶波浪狀、身體下方兩腿間以紅色特別著色。 2 文字內容 小虎難(左側下方少了大,右邊隹少一橫)受的第二天小虎在聽(右邊心字上面少一橫)歌 聽(右邊心字上面少一橫)著聽(右邊心字上面少一橫)著 (一ㄝˋ)(ㄌㄢ)又來了小虎想要說 今天可以不要摸嗎(一ㄝ)(ㄌㄢ)說這不(ㄌㄨㄣˇ)到 你說話給我乖乖一點給你(ㄅㄢˇ)(ㄅㄢˇ)糖吃 (ㄅㄢˇ)(ㄅㄢˇ)糖好吃嗎 小虎說好難(左側下方少了大,右邊隹少一橫)吃 (一ㄝ)(ㄌㄢ)說給吃進(隹少一橫)你的(ㄘㄟˇ)巴裡不然 就要你死的更參還誰者不能說 小虎是 來給吃 不要 本院卷一第48頁下方、第242至243頁 圖畫內容 圖上畫有一男生、一女生,男生兩腿間畫有棒狀物,上方寫「來給吃」,女生臉上有兩行淚,女生身體下方塗紅色,寫「不要」。 3 文字內容 小虎難(左側下方少了大,右邊隹少一橫)受的第三天小在畫畫 畫著畫著(一ㄝˋ)(ㄌㄢˇ)來了 (一ㄝ)(ㄌㄤˇ)我的小乖乖今天再來摸摸吃吃 小虎我不要我下面好痛(少了左邊兩點)呀 (一ㄝ)(ㄌㄢˇ)說不行就不行給過來 拜託不要再要 給過來 本院卷第49頁下方、第243至244頁 圖畫內容 圖上畫有一男生、一女生,男生笑著,上方寫「給過來」,女生兩頰流淚,雙腳屈膝跪著,雙手朝男生,上方寫「拜託不要再要」,女生的身體軀幹到雙腿間都塗抹紅色附表三:

證據出處 一、人證部分: ㈠證人甲女113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1至15頁) ㈡證人甲女113年11月5日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偵卷第45至48、55頁) ㈢證人A0000000000008 113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5頁) ㈣證人A0000000000008 113年11月5日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偵卷第45至48、51頁) ㈤證人甲女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27至111頁) ㈥證人甲女姊姊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117至131頁) ㈦鑑定證人即鑑定醫師周士雍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二第131至171頁) ㈧證人葉○辰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二第219至242頁) ㈨證人張○芯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二第242至262頁) ㈩證人甲母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二第263至281頁) 二、書證部分: ㈠手繪筆記本影本(本院卷一第45至73頁) ㈡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偵卷第29至30頁) ㈢疑似性侵害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偵密卷第5、7、9頁、本院密卷第15頁) ㈣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偵密卷第11頁) ㈤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偵密卷第15至16頁、第77至78頁) ㈥個案心理創傷評估量表(偵密卷第81至82頁) ㈦雲林縣警察局婦幼警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本院卷一第37至38、39、41、43頁) ㈧雲林縣斗南鎮○○國小函(偵卷第61頁) ㈨證人甲女警詢勘驗筆錄及截圖(本院卷ㄧ第115至133頁、本院密卷第221至230頁) ㈩證人甲女偵訊勘驗筆錄及截圖(本院卷一第136至140、148至226頁、本院密卷第231至235頁) 本案筆記本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240至250頁) 雲林縣政府114年9月17日府機社障二字第1142307277號函暨身心障礙鑑定表影本(本院卷一第287至434頁)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114年10月15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140002134號函暨病歷影本(本院卷一第441至443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4年10月15日若瑟行政字第1140004564號函暨病歷影本(本院卷一第445至475頁) 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本院卷二第181至194-1頁) 三、物證部分: ㈠手繪筆記本1本 四、被告部分: ㈠被告113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7至21頁) ㈡被告113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偵卷第65至67頁) ㈢被告114年3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81至94頁) ㈣被告114年4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13至141頁) ㈤被告114年4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47至229頁) ㈥被告114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39至252頁) ㈦被告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9至111、115至174、217至282、313至333頁)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