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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上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志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114度六交簡字第17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68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鐘志軒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9日2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0號之1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明知其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18分許,行經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之東和派出所前,因形跡可疑、叫囂為警攔查,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並於翌(20)日10時29分許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閾值濃度安非他命:890ng/ml,甲基安非他命:16030ng/ml),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規定。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838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4年8月27日繫屬於原審,由原審以114年度六交簡字第174號案件審理,並於114年9月1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審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27日雲檢智士114偵6838字第1149028328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訴訟繫屬於原審前之114年8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係於本案繫屬於原審前死亡,已無訴訟主體存在,不發生訴訟程序之效力,起訴為不合法,而屬程序違背規定,依前開說明及規定,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原審漏未審酌而為有罪判決,即有未合。是以,檢察官以被告係於本案訴訟繫屬於原審前死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而原審仍為有罪之實體判決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