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阿勤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