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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45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國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3月9日14時8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國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下午2時8分宣判。惟因告訴代理人蔡長晃來電表示診斷證明已提供給保險公司,尚待保險公司提供醫療鑑定結果,目前調解委員會也沒有空檔調解,還要再聲請調解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佐。審酌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卷內證據均提示完畢,無再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必要,目前僅在等待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結果,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