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財源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9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吳惠雅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致重傷害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財源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9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吳惠雅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致重傷害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