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蔡承展附民原告 蔡承恩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兼附民原告 阮氏金凰女附民原告 蔡林月娥女附民原告 蔡銘豈附民原告 武承佑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武氏錦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附民被告 李世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李世騫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李世騫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