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林住在 (住址詳卷)
楊雅媚 (住址詳卷)共 同送達代收人 蔡佳璇 (住址詳卷)被 告 王文平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廖宏偉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