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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周珍圭 (住、居所詳卷)被 告 張富棠 (住、居所詳卷)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被 告 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