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學仁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86、7486、7759、7768、7942、9901、9902、113年度偵字第1436、3681、8763、10019號、114年度偵字第3259、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學仁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學仁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86、7486、775
9、7768、7942、9901、9902、113年度偵字第1436、3681、8763、10019號、114年度偵字第3259、3670號),於民國114年6月30日繫屬本院。被告張學仁因腦中風併左側肢體偏癱及失語症,於115年3月18日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治療,復本院於115年4月8日函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關於被告復建之病情狀況、理解、表達陳述、行動能力,以及能否出庭應訊等情,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於115年4月29日函復表示:病患張學仁因右側大腦多處小梗塞,併缺氧性腦病變,致雙側肢體無力、認知語言功能明顯障礙、大小便失禁。目前需完全依賴輪椅由家人或看護推動代步,日常生活需24小時由他人完全照料,僅能發聲二至三字的口語表達,認知理解能力仍嚴重不足,大小便依然無法控制,亦無從表示。依目前病情判斷,在半年內會恢復理解與表達陳述力的機會極微,縱使可以恢復部分表達能力,極可能對發病前的狀況明顯失憶。該病患目前仍持續住院接受復健與藥物治療;又本院再於115年7月15日函詢被告復建迄今之病情狀況,惟被告現狀如前揭所載,並無任何改善,而依目前病情判斷,被告在半年內會恢復理解與表達陳述力的機會仍舊極微,目前仍持續住院接受復健與藥物治療,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115年3月27日診斷證明書(本院114原訴21號卷八第245頁)、115年4月29日中山醫大附醫中興字第1150004588號函(本院114原訴21號卷十二第199頁)、115年8月10日中山醫大附醫中興字第1150008847號函(本院114原訴21號卷十三第15頁)在卷可參,可知被告之身體狀況因疾病仍不能出庭,依前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