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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宇閎指定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833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宇閎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何宇閎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30日、114年7月30日裁准羈押、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被告已他案轉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4年8月27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核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