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嘉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83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嘉翔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何嘉翔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理由,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各相關情事,認上開聲請符合規定,考量被告涉嫌之罪名、資力、涉案情節、犯後態度,並參酌聲請人建議之具保金額,爰准於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另為便於被告覓保,爰先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部分之強制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