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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偵聲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偵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聲羈字第40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平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陳冠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偵查中以原羈押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