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曉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28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執他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拾點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曉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5號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大麻1包(保管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9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含有大麻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80號案件提起公訴(下稱原案),嗣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因被告所涉原案犯行乃為他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遂以113年度易字第985號為免訴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原案起訴書、本院判決書影本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上開案件中,被告於112年8月15日為警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
大麻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送驗淨重:20.49公克、驗餘淨重:2
0.1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35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因盛裝該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案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二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