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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文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112年度選偵字第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虛擬貨幣USD Coin(USDC)柒佰陸拾點玖陸伍柒壹顆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文懿前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選偵字第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扣案之虛擬貨幣USD Coin(USDC)760.96571顆,係被告用以投注,以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為標的,與其他賭客對賭,乃供犯罪所用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虛擬貨幣USD Coin(USDC)760.96571顆

,該虛擬貨幣為警扣押後,移轉於雲林縣警察局保管中,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加密貨幣扣押移轉金額明細表及扣押移轉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聲請沒收財產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故本院就本件聲請具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㈡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選偵字第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10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虛擬貨幣USD Coin(USDC)760.96571顆,為被告所有,係其匯入投注網站用以下注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選偵卷第5至8頁反面、第32至33頁反面),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