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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暉皓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暉皓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3月24日刑理字第1146012709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同條例第5條明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故屬於違禁物。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6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有附表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係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此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4日刑理字第1146012709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堪認應屬刑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經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非制式手槍 1枝 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