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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8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足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係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0

月3日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40600085號鑑驗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503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80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64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50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45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40600085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03頁)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