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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秀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聲請書上誤載為114年度毒偵字第475號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某時,在其雲林縣○○鄉○○00○0號之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A案),並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又A案經法院裁定後送觀察、勒戒,並於114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而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另再於112年10月16日23時許,在雲林縣○○市某路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B案),再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B案施用毒品犯行,為A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A案、B案遂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475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A案,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經雲林地檢署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B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12年10月16日23時,係在A案施以觀察、勒戒之前,受A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A案及B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475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己施用所剩餘之毒品,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雲林縣警察局少年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送經衛生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472號鑑驗書、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17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依上開判決意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共1只) 1包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472號鑑驗書。 ②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淨重3.4202公克、驗餘數量:淨重3.409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共1只) 1包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17號鑑驗書。 ②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淨重1.0079公克、驗餘數量:淨重0.99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