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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義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76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興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76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查扣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160787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76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279號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而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

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16078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是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據此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