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孟筠
吳宏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調偵字第1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孟筠、吳宏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告訴暨鑑定報告、扣案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畫面在卷可稽,勘認上開扣案物核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本院逕予補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上之商標圖樣,經原商標權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數:00000000號),嗣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移轉予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經鑑定結果,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有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刑事告訴暨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告訴暨鑑定報告書、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辦人資料、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林孟筠、吳宏毅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偵11213卷第21至40頁、第56、59頁),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表:扣押物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餅乾 11件 00000000號 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