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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金興(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4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金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

國114年2月28日死亡,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編號1

至3鑑定結果欄所示,均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46034434號鑑定書附卷可查。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手槍及編號3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5顆,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枝欠缺複進簧桿且撞針突出槍機壁,經將撞針復位後,不影響槍枝擊發功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5顆(未經試射部分) 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不在本案聲請範圍),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