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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12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榮一(原名:林浚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121號簽結,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殘渣袋3個、分裝勺1個、玻璃球3個,經檢驗確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更一字

第3號裁定(下稱前案)送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35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經雲林地檢署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本案被告犯罪時間為112年1月13日8時許、112年9月6日11時30分許於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均係在前案施以觀察、勒戒之前,受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7日將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121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94號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為其供己施用所剩餘之毒品,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從而,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之殘渣袋3個、分裝勺1支、玻璃球3個,其上既有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有可能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視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依上開判決意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共3只) 3包 ①其中1包外觀為白色或透明晶體(含2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023公克。 ②其中2包外觀為白色或透明晶體(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可做為毒品稀釋劑之N-異丙基苄基胺成分(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毒品),驗餘淨重0.1363公克。 2 殘渣袋 3個 含3張標籤,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1.1114公克。 3 分裝勺 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分裝勺,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1.3551公克。 4 玻璃球 3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26.9138公克。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