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榮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榮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4年7月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此節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抽樣

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051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7-37、12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分別用以包裝、裝放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部分,若與其內所包裝之毒品分開時,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

編號 扣案物(均含袋) 重量 鑑驗結果 卷證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3包 編號1:驗前淨重2.86公克 編號2:驗前淨重3.48公克 編號3:驗前淨重3.52(鑑驗書上載3.138公克);驗後淨重3.3006公克 總毛重:9.94公克 外觀顏色一致,取樣進行抽樣分析,編號3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偵卷27-37、129頁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