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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竣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號、第31號、第3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4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

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9日釋放出所,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8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

㈡上開案件中(即偵查案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號、第31

號、第3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40號部分),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相關器具,分別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鑑定結果/備註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5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025號鑑驗書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附表編號1、3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編號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案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二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毛重:0.329公克,檢驗前淨重:0.032公克,檢驗後淨重:0.02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5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吸管(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3支 送驗吸管3支,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支。檢品外觀為吸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025號鑑驗書)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外觀為白色結晶,含袋毛重:1.12公克,淨重:0.3662公克,驗於重量:0.35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