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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文乙第 三 人 王潁豪(年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他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槍枝之槍管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文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7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判決無罪確定,惟該案件所扣押如附表所示槍枝共2支(下依編號分別稱A槍、B槍)之槍管,均經鑑定認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槍枝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0號其住處為警搜索扣得包含A槍在內等物品,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嫌而以112年度偵字第42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下稱系爭案件),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94號繫屬受理,且於系爭案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第三人王潁豪寄送B槍至本院作為證據而經本院予以扣押,嗣本院就系爭案件對被告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由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02號繫屬受理並撤銷改判被告無罪確定(主要理由:難認被告具主觀犯意)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案件相關卷宗資料確認無訛。

(二)有理由部分:系爭案件所扣押之A槍、B槍,經送鑑定後,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而均認不具殺傷力,但該等槍枝之槍管,均經認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4日刑鑑字第1118000638號鑑定書、內政部111年12月12日內授警字第1110875333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2日刑理字第1136116678號函、內政部114年4月7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301號函等存卷可查(偵卷第103至110頁、上訴卷二第101至105、111至112頁),是A槍及B槍之槍管,均屬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持有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無訛,而遍觀系爭案件相關卷宗資料,亦未見被告、王潁豪有提出其等係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持有該等槍管之事證,足認該等槍管皆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槍管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就沒收銷燬B槍之槍管乙節,雖B槍係經第三人王潁豪提出予法院扣案,且王潁豪曾於系爭案件之第二審審理程序中聲請發還B槍(嗣撤回聲請),但本院審酌王潁豪並未提出其係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持有B槍槍管之相關事證,以及王潁豪向本院表示其就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沒有意見(參本院單聲沒卷所附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等一切情狀,乃認無命王潁豪參與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無理由部分:另觀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之本件聲請書,既載有「認應對扣案之A槍、B槍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內容,故就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標的範圍,本院自應認係包含A槍、B槍之全部組成部分而不限於槍管,先予敘明。然查,A槍及B槍經送鑑定後,結果均認不具殺傷力乙情,業如前述,且除A槍及B槍之槍管外,A槍及B槍之其他零件皆未經認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違禁物,參以本件聲請書亦未主張、敘明A槍及B槍之槍管與其他組成零件具有無法分離之關係,是就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標的範圍中之「槍管以外部分」,本院認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霰彈槍1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註:經鑑定認係非制式獵槍(散彈槍),槍管為金屬材質且 已暢通,經操作檢視,不具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 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2 FS-0521短版玩具霰彈槍1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註:經鑑定認係非制式獵槍(散彈槍),為仿獵槍(散彈槍 )外型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經操作 檢視,壓扣扳機時,僅可帶動撞針向前滑動,非以撞針 簧彈力方式帶動撞針擊發子彈,其撞針滑動之擊發模式 無法正常擊發子彈,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