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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永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353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永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7353號偵查中,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死亡,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被告持有之武士刀1把,經送雲林縣警察局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7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屬實。又該案扣押之武士刀1把,為被告所有,並經鑑定認刀械外型似長刀,刀刃單面開鋒,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列管刀械,有雲林縣警察局113年8月16日雲警保字第1130035105號函檢附雲林縣警察局刀械鑑驗表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武士刀1把,自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