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耀文選任辯護人 阮紹銨律師
王仁聰律師上列公訴人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亦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法 官 吳孟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編號 原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 1 未編號 統合偵查報告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2 未編號 被告陳耀文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為當庭訊問,可排除無證據能力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3 檢證1 被告陳耀文於 ⑴民國113年8月 20日警詢時之供述 ⑵民國113年8月 28日警詢時之供述 ⑶民國113年12月22日警詢時之供述 ⑷民國113年11月25日偵訊時之供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且無事證顯示此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㈡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原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1 檢證40 曳引車行車影像播放器暨行車影像光碟1片(檔名:IMG2284檔案)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2 檢證23 車牌號碼000-00行車紀錄器譯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重要性。 3 未編號 證人即被害人家屬卓春蓮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4 檢證26 被害人楊春永全家福照片、楊春勇生活照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5 檢證44 被害人家屬楊佳隆、楊佳芬、卓春蓮之影響陳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6 未編號 被告陳耀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7 檢證1 被告陳耀文於 ⑴民國113年8月 20日警詢時之供述 ⑵民國113年8月 28日警詢時之供述 ⑶民國113年12月22日警詢時之供述 ⑷民國113年11月25日偵訊時之供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調查必要性無意見,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附表二: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㈠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原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1 被證12(即檢證41) 陳耀文行車前、T1會館內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檔名:DFSA8896、FIGO3851、KXZD1871、XXDX2082檔案)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被證1 林鴻銘和解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3 被證2 賴金霞和解書及單據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4 被證3 林秀玲和解書及單據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5 被證4 台灣電力公司和解書及單據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6 被證5 林裕源和解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7 被證6 林甫濟和解書及單據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8 被證7 雲林縣警察局和解書及單據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9 被證8 孫嬿婷和解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10 被證9 孫碧霞和解書及匯款單據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重要性。 11 被證10 孫碧霞刑事表示意見狀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2 被證11 孫嬿婷刑事表示意見狀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