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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撤緩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原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少訴字第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少執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少訴字第3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少偵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緩刑5年,於民國113年1月9日確定(下稱系爭案件),現由本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在案,然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未依指定期間報到及規避執行之情形,經少年保護官數次發函告誡,復另因毒品及詐欺等案件,於114年3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勵志中學(下稱勵志中學)執行感化教育及於同年4月2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下稱雲林少觀所)執行羈押,足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顯未保持善良品性,屢涉刑事案件,亦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是受刑人所為,乃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規定,其情節當屬重大,屬同法第74條之3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系爭案件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揭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3年1月9日確定(即系爭案件),緩刑期間自113年1月9日起至118年1月8日止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件聲請所檢附之系爭案件相關卷宗確認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又雲林地檢署以113年度少執保字第3號執行系爭案件,且於113年4月9日向遵期到案之受刑人告知其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事項等內容後,依法函請本院由少年保護官執行系爭案件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少年保護官命受刑人應遵期報到,而於113年8月至同年12月間,因受刑人未遵期於113年11月5日、同年月18日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本院少年保護官乃以書函告誡受刑人,暨受刑人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於113年12月23日入雲林少觀所執行羈押,嗣於114年3月27日出所至勵志中學執行感化教育,復因涉犯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4年4月25日入雲林少觀所執行羈押等情,有雲林地檢署113年4月9日執行筆錄、雲林地檢署113年4月15日雲檢亮火113少執保3字第1139011208號函、報案進行簿、本院少年保護官113年11月18日告誡書(稿)、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存卷為憑(參雲林地檢署113年度少執保字第3號卷),是受刑人於系爭案件判決確定,且經雲林地檢署告知其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事項等內容後,竟仍因未遵期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而經予以告誡,並先後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遭羈押,堪認受刑人在系爭案件之保護管束期間內,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所規定事項之情形,參以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供稱:我之前在緩刑保護管束期間有未依指定期間報到之情形,因為我知道自己要去感化教育,所以就畏罪逃避沒有去報到,而逃避需要錢,我才去做詐欺;我希望可以盡快處理毒品案件的執行,我想趕快把之前所犯的錯誤處理完等語(參本院卷),顯見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所規定事項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且受刑人就系爭案件業無繼續接受保護管束之意。

(三)基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既於系爭案件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不知警惕,仍在系爭案件之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所規定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復自陳其就系爭案件已無繼續接受保護管束之意,足認系爭案件之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系爭案件對受刑人所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