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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2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0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俊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9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以112年度家護字第5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為騷擾、接觸之行為,並應遠離告訴人之住居所至少50公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已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警員於112年12月2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下稱嘉義監獄)告知被告上開保護令內容,由其親自簽名而知悉。詎被告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6月19日12時許,自嘉義監獄寄送內容含有「對了,之前你拜託我簽財產的時候說每個月要來看我和寄錢也沒有」、「不然你把我分的126萬寄來,我在這跳卡會去掃廁所,還有我之前出的鐵呀的錢22萬,我在這裡給你花了142450元,你扣一扣給我寄來」、「你才寄5000和4000這樣說不過去吧」、「錢給我寄來,還有寄3萬到會客菜那裏,不然這裡的菜真的難以下嚥」、「還有你和小妹在外面被欺負的時,要我去跟阿公要一千萬的土地和教訓阿公的時候你怎麼不說,阿公說土地要給我的,結果說要買一台全新的凌志的給我,也沒有,推託說以後全部都是我的我現在人在裡面無法做什麼,出去我會跟你要這些財產,我在六個月就回家了,而你現在要給我難過是吧,還有你們大人的恩怨要我去跟阿公教訓,是要我死的是嗎,犯法我在犯,而你們在外面爽我人進來關,妳去自首說是妳叫我去的,那一千萬的土地我不要了,妳跟我爸一樣無三小路用」、「不然妳去警局備案說這些事是妳叫我去做的,我就不計較,麻煩妳好心一點,不要讓我難過好嗎」、「妳答應我的事一件都沒做到,真是的,我這樣算一算大概還有133萬,你麻煩你幫我會客菜那裡寄3萬,然後剩下的寄來給我,還有叫阿伯、阿姑等我我刑期剩六個,我出去一定要去找他們的,妳明知我的個性是怎樣還叫我去犯案,母子關係斷一斷好了,你和小妹以後不要來找我了,我不會在理你們了。對了如果妳有病可以去看精神科,教兒子不是這樣教的」、「重點地契跟我準備好,回去環給我」之信件給A02,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及接觸行為,而違反上開雲林地院112年度家護字第5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5年1月2日死亡等情,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92頁),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