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3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智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7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俊智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5行之「惟仍屬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有,係脫離該等主管機關管理範圍之漂流木,未經該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擅自撿拾」更正為「原屬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管領,係脫離該主管機關管理範圍之漂流木,彰化縣政府雖於113年12月13日公告,開放當地民眾可徒手撿拾在濁水溪中上及中下游特定範圍內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然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附表材積欄內之內容均更正為「以實際為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被告陳俊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㈡被告於114年3月間,陸續侵占如附件附表編號4至18所示漂流
木共計15支,係基於單一之侵占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無視法治
禁令,以主管機關未許可之方式侵占漂流木,危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所侵占漂流木之數量及價值,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婚姻、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被告所侵占國家所有如附件附表編號4至18所示之漂流木,已
經警發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人員盧益晉保管,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可認被告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至被告犯本案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含車
上之絞盤機1組),係被告向他人所購買之權利車,有汽車讓渡書、汽車讓渡合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該車輛非被告所有(被告僅取得使用權),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0073號被 告 陳俊智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智知悉位在彰化縣大村鄉山腳村濁水溪河床(Google座標23.0000000, 120.0000000)上如附表編號4至18所示之漂流木,雖脫離原生長之林區,惟仍屬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有,係脫離該等主管機關管理範圍之漂流木,未經該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擅自撿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車輛)前往上開地點,使用貨車絞盤將附表編號4至18所示之漂流木放置到本案車輛上,運送至雲林縣○○鄉○○村○○000號存放,以此方式將附表編號4至18所示之漂流木侵占入己。嗣因陳俊智因另涉其他案件,經員警於114年4月24日前往雲林縣○○鄉○○村○○000號調查,發現附表所示之漂流木而予以扣押,始悉上情。
二、案經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下稱林保署南投分署)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林保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人員盧益晉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林產處分生產費用查定明細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漂流物罪嫌。又扣案之本案車輛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屬被告所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涉有森林法第50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等罪嫌。
惟按「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又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定有明文。從而漂流至森林區域外之森林產品,既已脫離森林範圍,縱予以竊取,即無從依森林法竊盜之規定論處。次按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所謂漂流物,參酌該條規範之意旨,認遭水漂流之遺失物,凡已脫離本人之管領力範圍者,均屬之,至於該物於遭發現時究係尚在水上持續漂流,抑或已漂流至水邊固定在灘地而滯留,實非所問,蓋此等遭水漂流而遺失之物,已脫離本人之持有,俱應在本罪所稱漂流物範圍內,行為人具有不法之意圖,取得因漂流而脫離本人管領力範圍之物,即行成立侵占漂流物罪。而刑法竊盜罪與侵占漂流物罪固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侵占漂流物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二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該物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若尚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應論以竊盜罪,反之則應論以侵占漂流物罪;即所謂竊盜須以竊取他人所持有或管領之物為成立要件,物之持有或有管領權人,若已失去持有或管領力,但未拋棄管領權,則為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至於河川管理機關因漂流木漂流至該管河川地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而得打撈清理漂流木,然此係基於管理河川、堤防、河床之目的,而非肇因於河川局對漂流木具有如何之持有關係,亦即不能因河川局依法有打撈清理漂流木之責任,即逕認其對漂流至轄區之漂流木具有支配管領關係,是則打撈清理漂流木之權責與漂流木支配管理關係尚屬二事,不能一談,此由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依漂流木所在位置,乃將河川管理機關納入打撈清理之管理機關;比對同點第5項規定,有關竊取、侵占、非法打撈等案件處理,無分漂流木所在位置,統一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亦可明瞭管領力歸屬情形。林區管理處對林區竹木之實際管領力範圍,僅存在國有林區域內,竹木若在其原生地即國有林地內時,林區管理處對其有支配與管領關係,惟該竹木因風災、水災等緣故,被沖離沿河川漂流至屬國有林區域之外,雖仍屬國有,然已脫離林區管理處對該竹木之支配管領範圍,而失其持有。從而縱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國有林區外將該漂流木取走,因非侵害管理人林區管理處之持有監督關係,尚難以竊盜罪責相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可資參考。經查,本件尚乏積極證據可證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漂流木係被告在行政院林保署南投分署管轄之林班範圍內砍伐或撿拾,而被告陳俊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上開漂流木係在彰化縣大村鄉濁水溪河床撿的等語,則該等漂流木既已漂流至上開地點,林保署已失其管領力,應屬刑法第337條之漂流物,且非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公告得撿拾之區域,此即與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及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未符,難以該罪刑責相繩;又附表編號1至3之漂流木,被告陳稱係向朋友「阿宗」取得,並提出國有林林產物搬運許可證為據,且證人盧益晉證稱:附表所示之漂流木難以看出是何時枯倒、拾獲前漂流多久等語,是難以排除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漂流木係被告向友人取得,自與侵占漂流物罪之要件未符,然上述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蔡少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宜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材積 1 紅檜漂流木1塊 0.15立方公尺 2 紅檜漂流木1塊 0.15立方公尺 3 紅檜漂流木1塊 0.14立方公尺 4 紅豆杉漂流木1塊 0.07立方公尺 5 紅檜漂流木1塊 0.11立方公尺 6 扁柏漂流木1塊 0.11立方公尺 7 紅檜漂流木1塊 0.08立方公尺 8 扁柏漂流木1塊 0.11立方公尺 9 扁柏漂流木1塊 0.05立方公尺 10 扁柏漂流木1塊 0.18立方公尺 11 紅檜漂流木1塊 0.40立方公尺 12 紅檜漂流木1塊 0.19立方公尺 13 紅檜漂流木1塊 0.04立方公尺 14 紅檜漂流木1塊 0.11立方公尺 15 紅檜漂流木1塊 0.28立方公尺 16 紅檜漂流木1塊 0.64立方公尺 17 紅檜漂流木1塊 0.62立方公尺 18 紅檜漂流木1塊 0.15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