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3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宥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藍宥程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AYV-7775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藍宥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作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藍宥程(下稱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車輛原有車牌經
吊扣,竟購買偽造車號車牌2面,並將之懸掛於車輛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李福湶及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鐵工、智識程度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並為被告本案犯罪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288號被 告 藍宥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宥程因遭吊扣牌照但仍有駕駛車輛需求,遂於民國113年12月中旬,自蝦皮購物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購得以不詳方式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下合稱本案車牌),詎其明知本案車牌係不詳之人所偽造,且行使本案車牌可能影響本案車牌號碼真正所有人李福湶之權益,竟仍於113年12月中旬取得本案車牌後,將之懸掛於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前、後方,嗣後即接續多次駕駛本案車輛行駛於道路,以此方式行使本案車牌,足生損害於李福湶、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車輛管理、員警處理舉發取締交通及追查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嗣於114年2月26日20時27分許,藍宥程駕駛本案車輛行經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657巷口遭警攔查,並扣得本案車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福湶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藍宥程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福湶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4年4月7日竹監單苗一字第1143032871號函暨其所附之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號牌)鑑定報告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及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規定繳清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定有明文,又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藍宥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又被告自取得本案車牌懸掛後多次駕駛本案車輛而行使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相對密接時間內所為,且侵害法益均屬同一,應屬接續犯,請論以單純一罪。至扣案之本案車牌,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