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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5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4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0號、113年度偵字第6069號、113年度偵字第8102號、113年度偵字第10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陳俊雄明知申辦電信門號並無特別資格之限制,並能預見將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使用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以附表一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之人陷於錯誤,受有附表一所示損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以審判,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故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第1351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㈠甲、乙門號部分:

⒈被告陳俊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9日在臺北市○○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即在該店家門口,將上開門號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暱稱「陳麗玲」與張漢清交友,繼之佯稱可借款予張漢清助其度過金錢難關,惟需寄送金融卡予LINE暱稱「張華文」之人,使張漢清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0月12日下午1時26分許,持對方提供之IBON(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和復門市內,將其申辦之土地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共計3張,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之統一超商(城利門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0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3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11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6月12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⒉又被告供稱辦完門號旋即提供等語,本案門號申辦日期為1

12年5月9日,與上述前案門號之申辦日期相同,堪認甲、乙門號及前案門號之SIM卡,均係被告在同日申辦取得後,於相同時、地,以相同價格販售提供同一對象。而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雖有不同,惟被告之幫助行為僅一,彼此應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且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該判決效力即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是本案係就曾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複聲請起訴,並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㈡丙門號部分:

⒈陳俊雄明知申辦電信門號並無特別資格之限制,並能預見

將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該等門號驗證取得附表二所示之遊戲會員帳號,復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儲值至附表二所示遊戲會員帳號內,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617、45310、45311、45312、45313、45314、45315號提起公訴,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認管轄錯誤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4年1月14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⒉觀諸前案所認定之事實及本案公訴意旨可知,2案之被告同

為一人,且同於112年1月12日,將本案丙門號交出(即附表二編號8號),堪認被告係以同一行為交付本案丙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電話使用。雖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並不相同,惟被告交付同一門號予他人之同一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不同被害人,乃一幫助行為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被告既經前案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則其本案所犯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一:

編號 門號 申辦時間 告訴人/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遭詐騙物品 1 0000000000號(下稱甲門號) 112年5月9日 告訴人 洪榮茂 112年10月6日 於112年9月間某日,經由LINE與告訴人洪榮茂聯繫,向洪榮茂佯稱:資金欲借用帳戶寄放,要渠提供中華郵政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6日,以甲門號為取貨人聯繫電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貨運站寄送中華郵政金融卡予李建樺(收件地:高雄總站)。 中華郵政金融卡及密碼 2 甲門號 112年5月9日 告訴人 沈順成 112年10月7日 於112年10月間某日,經由臉書與告訴人沈順成聯繫,以LINE向沈順成佯稱:資金欲借用帳戶寄放,要渠提供中華郵政、陽信銀行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7日,以甲門號為取貨人聯繫電話,在統一超商來家門市以交貨便寄至統一超商德正門市。 中華郵政、陽信銀行金融卡及密碼 3 0000000000號(下稱乙門號) 112年5月9日 被害人 劉欣慧 112年10月10日 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資訊,被害人劉欣慧於112年10月7日上網瀏覽後,經由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佯稱:為買材料使用,要渠提供台新銀行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0日,以乙門號為取貨人聯繫電話,於統一超商愛六門市以交貨便寄至統一超商新樂興門市。 台新銀行金融卡及密碼 4 0000000000號(下稱丙門號) 112年1月12日 告訴人 張秋鳳 112年10月14日 於112年10月13日,假藉醫院、檢警名義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張秋鳳佯稱:渠涉犯刑案,要刷信用卡驗證金流,提供簡訊驗證碼云云,致渠陷於錯誤,於翌(14)日13時35、37、46分許、14時5、9、12、15、18、28、31分許,各刷卡1萬4,850元、1萬4,850元、1萬4,850元、1萬4,850元、1萬4,850元、1萬4,850元、1萬4,850元、1萬4,850元、9,850元、9,850元購買雅虎奇摩購物中心所販售之電子商品為「家樂福電子禮物卡(餘額型)」,該電子商品訂購人及收件人資訊所留之聯絡電話均為丙門號。 13萬8,500元附表二: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會員帳號 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vbgdc 2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vbgdc 3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4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efgnbhfgf 遊戲橘子帳號:cdfcvgbhdf 5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hfcg 6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7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 nfcbghfcdd 8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cbhdfd 9 0000000000 112年1月12日 遊戲橘子帳號:cdxfbghdf 遊戲橘子帳號:jfcghnfdfxs 10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ydfrgbddsd 遊戲橘子帳號:bfcgnbhdcg 11 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 遊戲橘子帳號:rrftghndd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或交付時間 被害金額流向 被害金額 (新臺幣) 1 蘇沛云 (提告) 112年2月8日 16時14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20分許 全家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1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17時21分許 1,000元 2 蔡嶔 (提告) 112年2月16日 16時30分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7時3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2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3 陳煌翔 (提告) 112年2月14日 15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3、4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7分許 5,000元 4 楊建彬 (未提告) 112年2月15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5日 22時4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5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5 黃迦恩(提告) 112年2月16日某時許 假交友 112年2月16日 12時12分許 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6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6 陳婷芳 (提告) 112年2月16日 19時30分許 假買賣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7、8、9遊戲橘子帳號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1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1分許 1,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6日 22時23分許 5,000元 7 温宜芳 (提告) 112年2月15日 20時11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2月15日 21時47分許 全家及統一便利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被儲值至附表二編號10、11遊戲橘子帳號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4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3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5日 22時35分許 5,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