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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5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新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澤被 告 詹景量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案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4月22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