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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玉山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玉山以不知情之張莫秋蘭之名義,申請蝦皮拍賣帳號「jdfrcrfgwq」,經營蝦皮賣場「DeepTeep電競配件*優選」,明知其刊登拍賣之螢幕增高架商品圖片9張(下稱本案圖片),屬告訴人黑斯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仍基於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間某日,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擅自從網際網路下載重製而取得本案圖片後,將本案圖片刊登在蝦皮賣場「DeepTeep電競配件*優選」內,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