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港秩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港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被移送人 田鎮雄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2月20日雲警西偵字第11400030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鎮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一)時間: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2時許至翌日(18日)凌晨0時許間。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第12室及附近處所。

(三)行為:田鎮雄於上開時間、地點,以搓揉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未扣案)之方式吸食強力膠。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田鎮雄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查獲現場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核本件被移送人所為,應依該規定予以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於本件行為前,業曾因吸食迷幻物品經本院裁處罰鍰確定,卻仍未能體悟吸食迷幻物品之弊害,又於上開時間、地點吸食強力膠此一迷幻物品,不僅影響自身生理、心理之健康,更引發妨礙社會安寧之疑慮,實屬不該;惟考量被移送人經查獲後坦承本件行為之犯後態度,暨被移送人於本件警詢時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