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港簡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尚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49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之「觀看」後方補充「(無證據證明有兒童、少年目睹)」,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智識之成年人,本
當知所行止,竟於校園內不顧他人感受公然裸身行走,敗壞社會風俗,觀念實有偏差;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危害,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49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意圖供人觀賞,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11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位在雲林縣○○鄉○○路00號東光國小內,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東光國小校園內,將全身衣服脫光,以全祼步行在東光國小校園內,全祼公然裸露其生殖器官而為猥褻行為,供不特定人觀看。嗣經東光國小教導主任劉信宏發現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1對涉嫌妨害風化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劉信宏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參,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照片(含監視器畫面)18張及監視器畫面截圖36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尤開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子云附錄法條: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