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浡紳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19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所載「竊盜」案件,均應更正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竊盜」案件,乃製作裁判時所誤寫,應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