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建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建佑因犯交通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為明確限制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以維法安定性,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致罪責失衡,且不利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無限聽其不安定狀態之繼續,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就裁判之羈束力以觀,裁判者於裁判生效後,不得逕行撤銷或變更,此乃法安定性原則之體現,基此,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其再行撤回之理,以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換言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過失

致人於死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受刑人前曾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檢察官乃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114年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憑。

㈡惟受刑人嗣於114年3月6日向本院陳明:因尚有另案待判決,

等全部案件均確定後,再行聲請定刑事宜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另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表示:之後判決確定我再聲請,撤回之前合併定刑之聲請等語。是受刑人於本院作成裁定前,已變更其意向,並撤回其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首揭說明,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又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原判決定刑確定,自不得重複定刑,是檢察官本案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過失致人於死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7日至同年月23日 112年6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35、1636、4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35、1636、4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4、1209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⒉附表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⒉附表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10號。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