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啟村選任辯護人 楊杰霖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挖土機(即廠牌:CAT、規格:329D、序列號碼:CAT0329DEMNB01246)壹臺,於許啟村繳納新臺幣拾萬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扣押,發還許啟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啟村(下稱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警扣得挖土機(即廠牌:CAT、規格:329D、序列號碼:CAT0329DEMNB01246)1台(下稱本案挖土機),被告於偵查中就參與部分及親自見聞事項均已坦承,本案挖土機乃被告工作累積、節儉開銷方得已購入,並為被告唯一之生財工具,至今仍持續繳納分期購買之貸款,衡諸被告之經濟收入及工作仰賴本案挖土機,持續扣押已然造成被告生計困難且嚴重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規定,請求本院准予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擔保金後,撤銷本案挖土機之扣押,並將之發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42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觀諸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可知該條第1項所謂「認為適當者」,係指無沒收原扣押物之必要,且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若依法必須沒收原扣押物,沒收擔保金無法達到沒收之目的者,即非屬適當,以免原物供擔保撤銷扣押後,嗣因毀損或滅失等其他因素,於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後無法執行。而為確保公法債權之完全實現,所稱「相當之擔保金」,係以繳納「足額」擔保金為原則,尤其在所保全財產低於應受追徵價額情形,至少要繳納與保全財產等值之擔保金,始謂「相當」。從而,無沒收原扣押物之必要,經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與原扣押物價值相當之足額擔保金,且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得取代原物扣押。至於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此乃當然之理。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在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下稱本案土地)扣得被告所有之本案挖土機1台,有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而據檢察官就被告本案犯行之公訴意旨,被告乃係聽從同案被告邱重明之指示,駕駛本案挖土機在本案土地進行整地,並有回填夾雜有廢鋼筋、廢磚塊、大小石頭等營建混合廢棄物之土方之行為,因此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由此以觀,扣案本案挖土機屬被告本案之犯罪工具,依法固「得」宣告沒收。然而,本院考量:㈠本案挖土機究非違禁物,實際上在後續審理程序過程中,並無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縱檢察官認本案挖土機仍有作為保全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扣押需求,日後執行尚須經變價程序,而本案挖土機自扣押迄今已逾1年,久未發動行駛,長此以往,恐逐漸減損本案挖土機之價值,致生損害於被告遭扣押之財產總值,繼續維持扣押現況當不可不慎,且依公訴意旨之記載,被告並非單獨犯罪,依最高法院長年一致之見解,對於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仍需回歸何人對於不法所得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對於其他共犯之不法所得沒收,即不得逕從被告遭扣押之物品變價沒收。㈡被告於本案發生以前,並無任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紀錄,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現有事證亦難推證將本案挖土機發還予被告後,其將反覆實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犯行。因此,本院認被告若得提供足以擔保本案將來可能追償犯罪所得之金額,尚非不宜撤銷本案挖土機之扣押。參酌被告提出之本案挖土機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111年3月7日經受中字第11131018220號函准許動產擔保登記公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進口報單、票據明細表、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以及檢察官、被告之意見與經濟能力、扣案車輛之殘值等情事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倘被告繳納10萬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本案挖土機之扣押,將本案挖土機發還予被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