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福寧選任辯護人 劉智偉律師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福寧現另案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96號審理中,因與本案係相牽連案件,請考量被告利益及訴訟經濟,將另案移送至本院合併審理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惟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206號等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以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第2號號審理中;又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1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796號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數案雖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然依前揭說明,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並無聲請權,無從援引上開規定聲請繫屬於彰化地院之前揭案件移轉管轄至本院合併審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