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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甫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甫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甫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之罪則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雖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35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285、448、111年度金訴字第204、112年度訴字第282、3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25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37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界限,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新增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個案情節、各罪時間間隔等綜合責任非難程度,兼衡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1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9日 110年8月12日 ①110年8月26日、②110年8月9日、③110年8月31日、④110年9月5日至6日、⑤110年9月10日、⑥110年8月13日、⑦110年8月26日、⑧110年9月10日、⑨110年8月9日、⑩110年8月16日至24日、⑪110年8月15日至16日、⑫110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0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48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01號 112年度訴字第43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01號 112年度訴字第43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是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6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8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 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3至13所示之35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285、448、111年度金訴字第204、112年度訴字第282、3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5次)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2次)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8月26日 ②110年8月11日至12日 ③110年8月9日至28日 ④110年8月31日至9月13日 ⑤110年8月31日 ①110年9月7日至9日 ②110年8月9日 110年9月6日至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 編號3至13所示之35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285、448、111年度金訴字第204、112年度訴字第282、3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2次)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9月10日 ②110年8月26日至27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至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 編號3至13所示之35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285、448、111年度金訴字第204、112年度訴字第282、3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3次)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2次)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9月10日 ②110年9月6日 ③110年8月9日至同年9月12日 ①110年8月26日至31日 ②110年8月11日至16日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 編號3至13所示之35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285、448、111年度金訴字第204、112年度訴字第282、3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 號 1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5次)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8月9日 ②110年8月16日 ③110年8月16日 ④110年8月9日 ⑤110年9月4日至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 編號3至13所示之35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285、448、111年度金訴字第204、112年度訴字第282、3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1785、1786、1787、1788、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