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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何政殷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林家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83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政殷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屏東市○○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何政殷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限制住居,茲因被告與家人將搬離原住處,爰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至屏東市○○路000巷00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處分命提出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街0號4樓之1。聲請人聲請意旨所陳擬搬遷,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本院審酌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聲請人現住地址,並不影響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亦不致造成聲請人日後審理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故聲請人聲請變更住居處所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限制聲請人住居處所變更為「屏東市○○路000巷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