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戚文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0號),於逾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戚文耀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情狀,爰依法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接獲上開判決書,於114年11月4日寄出聲明上訴狀,符合上訴之法定期限。聲請人於114年11月4日依規定提出上訴狀於收受書狀之雜役公差,但該雜役公差已將書狀收發登記簿送交教區,並命聲請人填寫書信表再交由收發信之雜役公差處理,聲請人無法左右,也無法得知寄發書狀是否有以書狀收發登記、主管有無加蓋收件章,且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下稱雲二監)第14工場寄發書狀時均未經具狀人本人簽名蓋章,故聲請人並無過失,上訴應屬合法,請准予回復原狀等語。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等法定期間之程序,且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如天災、事變致道路、郵務中斷,或當事人因重病不省人事而不能以自己之意思或其他方法為訴訟行為等情形。亦即因發生一般人均未能或不可避免致無法遵守前述法定期間之事由;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自不得據以聲請回復原狀(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8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514號、114年度台抗字第25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0月8日以114年度訴字
第360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4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判決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人當時在雲二監另案執行中,與本院所在地雲林縣虎尾鎮相同,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聲請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其領取判決之翌日(即114年10月17日)起算20日,至114年11月5日(星期三,非假日)屆滿。惟聲請人於114年11月4日未經監所長官而直接透過郵政單位向本院寄送上訴狀,遲至同年11月10日始送達本院收狀而提起上訴,有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下稱本案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收狀日期可憑,是聲請人所提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聲請人先於同年11月10日誤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出本案上訴狀,但不影響其逾期提起上訴之事實),本院已於114年12月3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主張其已於114年11月4日交由監所人員寄送
上訴狀,尚在合法上訴期間等語。經本院函詢雲二監關於書狀寄送程序與相關規範,函覆結果略以:受刑人得依己身意願選擇一般書信或經由矯正機關長官轉遞之訴狀程序提出書狀。114年11月4日之書狀登記簿並無聲請人依法向機關長官提出各式書狀之紀錄,且依相關函釋,採書信程序寄發之案件,機關無須蓋印書信檢閱章戳及書狀專用章戳,聲請人寄發之書狀疑非經由矯正機關長官轉遞之書狀程序,故該書狀並無蓋本監書狀專用戳章。另聲請人於114年11月4日透過一般書信程序,經本監14工廠主管收受完成安全檢查後,即彌封併同書信表送交所屬教區科員複審書信對象及次數後寄發,詳如受刑人發受書信表所示等情,有雲二監115年1月7日雲二監戒字遞000000000000號函檢附相關附件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資料確認無誤,足見聲請人雖在監服刑,但雲二監並未限制聲請人選擇何種程序提出書狀,且於114年10月至12月間,其他雲二監14工場之受刑人亦有經監所長官提出相關書狀之紀錄等情,有雲二監書狀登記簿附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無障礙。況且本案上訴狀並未蓋雲二監書狀專用戳章,係交由監所人員於114年11月4日付郵寄送,而非經監所長官寄出等情,有聲請人之受刑人發受書信表存卷可考,聲請人自應承擔透過郵務寄送書狀,而無法於上訴期間屆滿前送達本案上訴狀於本院之風險,難認其遲誤上訴期間並無過失。縱使有如聲請人所述,其因故未能順利於114年11月4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聲請人仍得於114年11月5日再次經由矯正機關長官轉遞上訴狀,以尋求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聲請人捨此不為,仍執前詞主張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顯無理由。
四、綜上,聲請人所列事由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回復原狀之要件,其聲請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