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世選任辯護人 施清火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1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緊急聲請地檢署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證人楊有家於警詢、偵訊之錄音光碟部分,因證人楊有家於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並非存放於本案偵查卷,又證人楊有家於111年9月30日偵訊筆錄,雖為本案卷宗但卷內無偵訊筆錄,難認與本案有關,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件:「緊急聲請地檢署錄音光碟狀」影本1份。